
關于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
- 更新時間:2021-01-24 1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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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關于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關于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第1篇
按照省、市“一問責八清理”專項行動整改“回頭看”工作的整體部署,為配合市人社局職業資格清理專項行動,市XXX特制定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打擊“掛證”行為領導小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XXX任組長,人事科科長XXX任副組長,人事科相關人員任成員。
二.自查自糾。在本單位范圍內開展打擊“掛證”行為的自查自糾行動。統計本單位具有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名單,讓相關人員上報是否存在“掛證”行為。對發現的“掛證”行為及時糾正。
三.加強社會監督。向社會公開針對本單位“掛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受理聯系方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工作單位、社會保障等信息,加強信息比對核查發現“掛證”違法行為線索。
四.嚴明紀律。對發現的“掛證”行為,要及時糾正。對于屢教不改的相關人員,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關于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第2篇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曝光了重慶市部分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此高度重視,部領導要求繼續保持打擊“掛證”高壓態勢,督查配合有關部門,從嚴從重打擊“掛證”行為。
近年來,藥品監管、工程建設等領域“掛證”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健康發展,擾亂了相關行業的市場發展秩序,給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帶來了隱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國務院要求,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
2017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集中治理職業資格證書掛靠行為的通知》,統籌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集中部署打擊藥品流通、環評、建設、專利代理等領域的“掛證”問題,集中曝光了一批“掛證”人員。第一批共曝光65名“掛證”的執業藥師。截至2019年1月底,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中共錄入“掛證”執業藥師330人。
2018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等七部門共同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采用社保比對、人事檔案核查等有效手段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掛證”行為。目前,各地均按照要求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全面排查,對核實的“掛證”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撤銷其注冊許可,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將違規的人員和單位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央視315晚會曝光執業藥師“掛證”問題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注意到,國家藥監局迅速行動,已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集中整治。對于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掛證”執業藥師的,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對于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按照新修訂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進行處理,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藥監局修訂完成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將于近期發布。文件強化對執業藥師、藥品零售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管,將執業藥師“掛證”納入常規化管理,對查實“掛證”的執業藥師,將撤銷其注冊證書,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在上述不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注冊執業。
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按照國務院要求,深化職業資格改革,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以更嚴厲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整治“掛證”行為,不斷營造職業資格健康發展良好環境。
關于打擊掛證行為的制度措施第3篇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對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專項整治。哪些情況屬于“掛證”行為?對“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又將采取哪些舉措?本期主持人為廣大網友具體解讀。
問:哪些情況屬于“掛證”行為?
主持人:“證書掛靠”是建筑行業里一個“不能說的秘密”。按照規定,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買賣租借資格證書,以及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都屬于違法違規行為。近年來,國家為了整治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不斷加大“掛證”查處力度。在此次專項整治期間,應該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及時處理好資格證問題,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問:我的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參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算是“掛證”嗎?
主持人: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有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其中包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予以整改。
問:對“掛證”行為,國家有哪些懲罰措施?
主持人:按照規定,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部門必須依法從嚴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此外,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會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