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 更新時間: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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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實施細則》,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重慶市雙橋經開區
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考核 |
考核分值 |
考核內容 |
評分標準 |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
32分 |
1.班子按照《大足區委轉發〈中共重慶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的通知》(大足委發〔2014〕20號,以下稱《意見》)規定履行7項集體責任情況。(8分) |
未履行集體責任或履職不到位的,每項扣1分。 |
2.主要負責人按照《意見》規定履行5項個人責任情況。(6分) |
未履行個人責任或履職不到位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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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子其他成員按照《意見》規定履行3項個人責任情況。(4分) |
未履行個人責任或履職不到位的,每人每項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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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實《關于印發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配套制度的通知》(雙橋經開工委辦發〔2015〕4號)情況。(4分) |
未建立完善有關制度的,扣1分;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進行述責述廉、開展約談的,每人每項扣0.5分;未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每次扣1分;未落實其他制度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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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情況。(3分) |
未對《意見》中明確的9種情形進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每件扣1分,追究不力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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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實《經開區領導和經開區各部門2016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分工責任制》工作情況。(4分) |
牽頭部門不按時報送方案、進度、總結的,每件(次)扣0.5分;專項工作推進不力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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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工作情況。(3分) |
未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工作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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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情況 |
20分 |
8.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展作風建設情況。(10分) |
黨組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不主動抓或抓作風建設不力以致本單位“四風”問題突出的,扣0.5-2分;對“四風”方面出現的新變化、新動向不掌握、不了解、不查處的,扣0.5-2分;未建立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扣2分;對發現的問題未進行制度規范,致使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的,扣2分。 |
9.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突出問題的情況。(10分) |
查處問題不力的扣2分;沒有就典型案件進行通報的扣2分;瞞報、錯報有關情況的每次扣2分;緩報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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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腐敗 情況 |
32分 |
10.加大紀律審查力度情況。(20分) |
不重視、不支持紀律審查和處分執行工作,或造成較多積案的扣2分;反腐敗協調機制不健全,作用發揮不充分的扣1分;紀律審查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每件扣2分;主要負責人被立案調查或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扣20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被立案調查或受到黨政紀處分的,每人次扣10分;除領導班子成員外的其他黨員干部被立案調查或受到黨政紀處分,且違紀違法原因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每人次扣5分(被立案調查或受到黨政紀處分人員調整單位的,扣發案單位的考核分值;由單位自辦的違紀違法案件,不扣分)。 |
11.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情況。(8分) |
未按要求清理或瞞報問題線索的,每件扣1分;對群眾身邊“四風”問題和腐敗問題查處不力的,每件扣1分;辦理“陽光大足”訴求不力的,扣0.5-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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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處理黨風廉政建設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情況。(4分) |
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某一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比較突出且處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每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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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監督執紀問責情況 |
8分 |
13.支持紀工委、紀檢監察員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8分) |
對紀工委、紀檢監察員開展工作不重視、支持不力的,扣3分;不支持的,扣4分。 |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評議 |
8分 |
14.民主測評(與黨政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測評一并進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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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紀工委、監察員根據平時掌握的工作情況進行評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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