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視臺工作人員處罰規定
- 更新時間: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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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電視臺工作人員處罰規定》,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xx電視臺
工作人員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單位紀律,規范單位工作人員(含臺聘工作人員)行為,保證單位工作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單位工作人員(在編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臺聘工作人員解聘。
第三條 處罰原則
1.給予單位工作人員處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單位工作人員處罰,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單位工作人員處罰,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罰的種類:
1.經濟處罰;
2.通報批評;
3.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4.待崗學習;
5.停職;
6.開除(解聘)。
第六條 處罰的適用
1.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處罰的,當年度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罰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2.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待崗學習等級處罰的,待崗學習期間3個月以內臺里發放基礎工資,3個月以后不發放基礎工資;待崗學習期間不發績效工資;
4.單位工作人員受停職處罰的,不發放基礎工資及績效工資;
5.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罰的,單位按程序報人事部門,自批復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臺聘工作人員直接解聘。
第三章 違反機關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第七條 年度考核處罰規定
1.單位中層干部如不履行管理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部室管理混亂,延誤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年度考核不稱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
2.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其次年(度)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開除或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八條 全臺職工有下列情形的處罰規定
1.一年兩次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在編職工及臺聘人員待崗學習,經臺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方能再次上崗;
2.完成單位根據崗位職責核定的工作量,三個月未完成工作量的,由臺分管領導和部室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一年內有半年未完成工作量的,在編職工停職,按人事相關規定處理,臺聘人員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3.由于自身工作失誤有損單位形象或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故意尋釁滋事、肇事,制造矛盾、造謠中傷,致使單位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引發混亂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不服從管理,阻礙單位領導(含中層干部)行使管理職責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如有以上情節,情節輕微的,全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程度處以5000—20000元經濟處罰,在編職工停職,按人事相關規定處理,臺聘人員解聘或者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情節特別嚴重,違反黨風廉政、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穩定事件、保密工作、職業道德等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當年度單位考核為不稱職,扣發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第九條 違反考勤制度處罰規定
1.沒按機關管理制度按時簽到或遲到、早退一次扣100元,曠工一次扣200元;
2.每月累計遲到、早退5次以上,曠工2次以上,全臺通報批評;
3.全年累計遲到、早退2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2000元;全年累計遲到、早退30次以上、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全年曠工超過30天;在編職工停職,按人事管理辦法,提交人事部門處理,臺聘人員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病假、延長產假累計超過6個月及以上的,從次月起連續6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30%扣發;病假、延長產假累計超過4個月未達到6個月的,從次月起連續4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20%扣發;病假、延長產假累計超過1個月未達到4個月的,從次月起連續2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10%扣發;
5.一個月中事假(公休假除外)累計超過7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次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扣發;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0個工作日的,次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扣發;全年累計事假(公休假除外)超過30天的,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6.在職學習規定:由單位承擔費用,派出學習的人員,學習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享受臺內的一切福利政策,同時必須和臺里簽訂相關協議,保證達到預期的學習目的,學習結束后必須按時回本臺工作,4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調離本臺,否則,學習培訓費全部自行承擔,若該職工強行離職的,單位可在任意時間向其追償學習培訓費用,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自費外出學習人員,一年內連續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累計時間不能超過4個月),3個月以內臺里發基礎工資,3個月以后不再發放基礎工資,臺聘人員超過6個月以后視為自動解聘。
第十條 違反機關管理其它相關處罰規定
1.各部室按時完成單位規定的信息報送任務,未完成年度目標差一條扣部室主任100元;
2.單位衛生督察小組每周不定期對全臺公共區域、辦公用房、功能用房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區域責成返工,并扣當事人當月工資100元;
3.未經臺領導批準嚴禁帶外人進各功能用房,機房內嚴禁吸煙,違反規定,扣當事人當月工資100元;
4.單位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同時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責任;單位車輛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員本人承擔;未經許可將單位車輛借予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承擔責任,全臺通報批評,同時扣除當年安全獎。
第四章 違反新聞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第十一條 全臺新聞從業人員要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品德修養,提高綜合素質,抵制不良風氣,接受社會監督;必須服從單位管理、安排,有下列情形者,給以相關處罰。
1.堅決反對和抵制各種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行為,不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用新聞報道發泄私憤,不以任何名義索取、接受采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訪報道對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在新聞報道中夸大、縮小、歪曲事實,虛構或制造新聞;嚴格執行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分開的規定,不以新聞報道形式做任何廣告性質的宣傳,編輯記者不得從事創收等經營性活動。以上情節一經發現,追繳當事人違規所得收入,并處1000—2000元罰款,全臺通報批評;累計出現兩次以上的,在編職工停職,臺聘人員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2.不服從部室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采訪遲到造成失誤的,出現一次扣當月工資200元;出現第二次扣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3.耽誤采訪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播出新聞因人為原因受到區上領導點名批評的,出現一次扣相關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累計出現兩次以上的,在編職工停職,臺聘人員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記者在新聞編輯過程中,出現人名、地名、領導排序等常識錯誤,不按規定、要求編寫稿子畫面;編輯對文字等素材進行編輯過程中出現失誤或過錯;視情況對當事記者、編輯處罰200元;造成重大宣傳事故的,全臺通報批評并處罰款500元;
5.后期制作人員在節目制作及設備管理中出現失誤的,扣當月工資200元;出現第二次扣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降低崗位等級并調整崗位;
6.總編室在對廣播電視節目(含公益類節目)、廣告審查及節目上載中,出現失誤的,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出現第二次扣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降低崗位等級并調整崗位;
第十二條 違反單位播音主持人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單位播音員、主持人應自覺遵守《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自律公約》,自覺維護廣播電視媒體的公信力和播音員、主持人的公眾形象,自覺約束日常行為,自尊自愛,潔身自好。未經臺里批準,播音員、主持人不得從事以下活動:節目主持、錄音、錄像、配音及以個人贏利為目的的社會活動;主持私人慶典、公益活動等;將自己的名字、聲音、形象與本臺關聯用于任何帶有商業性質的文章、圖片及音像制品中;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參與經批準的商業活動時,要保證有關活動或涉及的產品、服務的合法性、真實性、健康性,不得欺騙公眾,損害公眾利益和本臺利益及形象,同時,活動所得收入的40%交臺財務部;
未經批準擅自參與上述活動,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的,一經查實,按下列條款處罰:
1.借調、實習人員違規一次立即清退,并追繳違規所得收入;
2.臺聘人員違規一次處以經濟處罰1000元,年度累計違規兩次予以解聘;
3.在編人員違規一次處以經濟處罰1000元,年度累計違規兩次作待崗學習處理。
第五章 違反節目質量考評實施細則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電視節目(新聞、社教類專題欄目和公益類節目)、廣播電臺節目、廣電傳媒網生產各相關崗位(記者、編輯、編導、攝像、制作、播音、主持、責編、評審、監制、總監制)出現嚴重差錯和節目質量問題處罰條例(電視節目、社教類專題欄目、公益類節目、廣播電臺節目質量考評具體細節見《廣播電視節目質量考評實施細則》)。
1.在整個廣播電視、廣電傳媒節目生產流程中,未按照區領導、臺領導、部室負責人的指示要求;報道和生產節目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內容出現偏差、錯誤和遺漏;未按規定時間、程序辦理交接手續,把關不嚴,錯審、漏審,造成不良影響;播音主持人形象與風格差、配音出現漏播、漏配、錯字、語病,影響電視時效性和整體宣傳效果;因制作原因出現斷磁(幀)黑場、漏播、延播;上載人員失誤導致節目播出錯誤;因以上原因造成整體宣傳效果較差,造成惡劣影響,遭到觀眾批評,經核查屬于相關崗位責任的,扣相關環節責任人當月工資200元;如同一崗位累計出現兩次以上事故的,扣責任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2.在整個廣播電視、廣電傳媒節目生產流程中,稿件差錯嚴重,重大錯寫、錯拍、錯編,漏寫、漏編、漏拍,漏播漏配,把關不嚴,錯審、漏審,整體宣傳效果很差,形成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受到臺領導批評,經核查屬于相關崗位責任的,扣相關環節責任人當月工資200元;如同一崗位累計出現兩次以上重大事故的,扣責任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停職、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
3.在整個廣播電視、廣電傳媒節目生產流程中,稿件差錯特別嚴重,當期節目出現重大錯寫、錯編、錯拍,漏寫、漏編、漏拍,漏播、漏配,把關不嚴,錯審、漏審,整體宣傳效果極差,重大錯漏,形成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受到區級領導和區委宣傳部等主管部門批評,經核查屬于相關崗位責任的,扣相關環節責任人當月工資500元;如同一崗位累計出現兩次以上嚴重事故的,在編職工停職、臺聘職工解聘,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違反單位經營管理相關規定,發現對未與臺里簽訂宣傳協議的單位拍攝、編輯、制作的有償新聞和有償節目,不予評審、不得播出。參與的相關人員,單位在編職工停職,按人事管理相關規定處理;臺聘人員解除聘用,同時扣除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違反法律法規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違反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 違反單位安全播出管理,違反廣播電視機房的技術管理工作,按下列條款處罰:
1.嚴格遵守廣播電視節目、廣電傳媒網節目審查、播出管理制度,出現未經審查、評審播出節目,扣相關環節責任人當月工資200元;釀成播出事故的,視情節給予各環節責任人相關處罰;
2.值機人員必須按《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操作,遇突發事件未按《安全播出應急處置操作》進行處置,發生臺內技術性停播、錯播的,出現一次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發生重大責任播出事故、政治事故,由臺根據有關規定處罰外,在編職工扣當月績效工資,當年年度考核不稱職,臺聘人員解聘;
3.出現故障應及時處理并及時報告,未及時處理也不向技術人員報告的,出現一次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類似情況累計出現兩次以上,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4.值機人員值班期間離崗、脫崗,沒按規定作值班記錄的,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5.做好機房值機交接班,不按規定交接班的出現一次扣當事人工資200元;
6.技術人員應嚴格按《設備維護與檢修制度》操作,接到故障報告,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設備故障應在當天排除;接到故障通知無故不及時檢修的,扣當事人工資200元;
7.確保節目播出絕對安全。做到滿時、優質播出,發現有較大偏差影響播出而未及時調整的,扣當事人工資200元;
8.做好節假日及重要保障期的輪流值班工作,不得擅自離崗,找人代崗,值班人員手機24小時開機,確保值班時間不出差錯。如出現值班不在崗或手機打不通(不接聽)每次扣值班人員工資200元,如因此造成突發事件未及時處置而產生不良影響的,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違反單位網絡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1.故障受理有詳細記錄,填寫維護單,及時排除故障。故障受理無記錄,未及時排除,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
2.一般故障在12小時之內完成,特殊故障不得超過24小時,日常維護工作中應避免故障重復現象的發生,超過以上時間及同一故障重復發生,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
3.加強安全管理,確保網絡安全和設備安全。在日常網絡維護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的規章制度,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網絡癱瘓或者數據丟失以及設備故障等情況,視其情節輕重,處以200——500元罰款,全臺通報批評直至開除(解聘)。
第七章 違反廣電傳媒網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單位廣電傳媒網管理制度,按下列條款處罰:
1.未按時進行網站技術維護、日常安全、病毒防護、數據庫安全、數據備份等維護工作,出現一次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累計出現二次以上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全臺通報批評;
2.網站內容、頁面美化等未按時更新;信息發布出現重大錯誤(重大錯寫、漏寫)造成惡劣影響;信息發布未及時更新、圖像信息出現日期與內容不符、重復發布;文字信息發布出現明顯錯誤、圖像信息出現信息不完整、不連貫等;出現一次扣網站編輯人員、責任編輯當月工資200元,累計出現二次以上扣當月工資500元;
3.網站密碼實行分級管理,如有泄漏,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網站新聞信息發布嚴格遵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實行先審后發制度,未經審核發布新聞信息,扣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累計出現二次以上扣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在編職工停職,臺聘人員解聘;
5.違規在網站上發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論;利用網站傳播反動、穢、不道德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的信息;利用網站發布虛假信息;網站管理人員一經發現上述內容,立即進行刪除處理,并對當事人處1000-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編職工停職、臺聘人員解聘。
第八章 違反經營管理制度處罰規定
第十七條 xx區廣播電視廣告的經營主體是xx區廣播電視臺,經營管理部門是xx區廣播電視臺產業發展部。產業發展部在xx區廣播電視臺的統一領導下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全臺職工如有違反單位經營管理制度,按下列條款處罰:
1.所有經營性合同,必須經臺領導及產業部負責人同意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未經臺領導及產業發展部負責人簽字而加蓋單位公章的,相關責任人員按每份合同金額的10%進行處罰;
2.所有收回的廣告費、聯辦費和欄目(節目)、專題費用,必須在24小時內交到單位財務部,嚴禁挪用、貪污、坐支,否則,單位將對相關人員處以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3.廣告、聯辦、欄目(節目)、專題所需發票,必須憑合同統一在財務部開據,任何人不得在外私自開據發票。確需在外開據發票的,由開票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部室負責人和臺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在外開據,否則,單位將對相關人員處以500元的罰款,同時,造成的一則后果由相關人員負責;
4.利用廣播電視臺職工身份,與未簽聯辦的單位進行私下交易,并進行新聞宣傳和欄目(節目)宣傳以及專題片制作的,除向當事人全額追收“交易金額”外,相關責任人按“交易金額”的10%處罰,并視其情節和態度,臺聘人員的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利用單位職工名義,再以其他“傳媒公司”或“廣告公司”等對外簽訂宣傳協議,并利用廣播電視平臺進行宣傳的,除向當事人全額追收所簽宣傳費外,相關責任人按“交易金額”的10%處罰,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未履行單位廣告管理規定,擅自在廣播電視上發布廣告的,除向相關人員全額追收應繳的廣告費外,相關責任人各處2000—5000元的罰款,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在廣告、聯辦、欄目(節目)的經費洽談中,損公肥私,與對方進行私下交易,嚴重損害單位利益的,一經查實,相關責任人每人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利用單位資料和設備,私自對外拍攝、制作專題片的,單位除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另按2000—20000元處罰相關責任人,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利用做欄目(節目)之機,拍攝、制作專題片或把已做節目改做成專題片的,單位除每部專題片按20000元向相關人員收繳外,每人另處2000—5000元的罰款,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已在廣播電視上播出廣告并進行節目制作或聯辦宣傳而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經費無法收回的,向相關責任人員全額追收;
11.利用廣播電視欄目(節目)或假借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宣傳協議并進行宣傳的,除向相關責任人全額追繳所簽合同資金外,另處2000—5000元罰款,臺聘人員一律解聘,在編職工一律停職,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未經臺領導同意,私自將自己拍攝的影視資料或單位的影視資料拷貝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按每人每次處2000—5000元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處罰規定解釋權歸xx區廣播電視電視臺臺務辦公會,該處罰規定是在原單位各項管理制度基礎上進行的調整完善,與原各項管理制度中處罰規定不符的,以本處罰規定為準。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