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工作規則
- 更新時間:2020-10-28 22: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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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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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機構設置。
一、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是區委的議事協調機構,在區委的直接領導下,統一部署和組織全面深化改革。
區人民政府設立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3條區人大常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兼任,副主任由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兼任。
第四條區人大常委會下設以下8個專門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專門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紀律檢查和監察體制改革專門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宣傳思想和文化體制改革專門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題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增減。
特別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相關領域重大改革問題,協調推進特別工作組各項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承擔特別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部分,責任。
五是區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區改革的總體規劃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指導各專項小組和部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的工作;
二是研究確定區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方針政策;
三是統一部署全區重大改革,落實中央和市級重大改革試點任務;
4.統籌和協調處理涉及跨部門的綜合性、長遠性重大改革問題;
五、指導、推動和督促本地區組織實施重大改革政策措施;
六、研究部署重大改革督查工作,總結推廣改革經驗,推動理論創新。
第6條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專題調查研究,主要包括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實地考察和座談會等。區委改革辦根據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的要求,安排專題調研,提出建議并組織實施。
第三,會議制度。
第七條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實行集體討論重大問題的制度,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專項工作。
第8條區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由各專委會或區委改革辦根據區委深改組委員的要求提出建議,報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決定。
九、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與會人員: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區政協副主席、委員。按會議議題邀請區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10條區委深改委開會時間、議題,應于開會前二日,將開會時間、議題通知區委深改委委員,并送閱會議討論文件。
第11條各專責小組建議之上一次會議議題,須經專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專責小組組長簽批同意,交區委深改委會審議,由專責小組組長或指定專責小組成員作報告。
第十二條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紀要,由區委改革辦起草,區委改革辦主任審核,報區委改革辦主任簽發。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向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區政府黨組和區政協黨組抄送。
第四,其他事項。
第13條各專責小組有關本地區本部門深化改革之決策及重要改革方案,應報區委會核備。主要改革舉措或擬進行的重大改革試點項目,須報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批準。
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