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江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及扶持辦法
- 更新時間: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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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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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及扶持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央關于“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戰略部署,加快黔江區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推進黔江區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農業部《關于統籌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認定工作的通知》(農人發〔2013〕3號)要求以及《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5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實施方案>》(渝農發〔2015〕108號)中關于認定管理的相關原則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職業農民是指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主要是指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產業規模、文化素質較高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包括種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負責人、農業企業負責人等新型經營主體帶頭人。
第三條 我區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針對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分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進行認定和管理,分別頒發相應層級的資格證書,逐級培育成長。
第四條 區農委負責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的組織和領導工作,重慶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黔江分校為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核、建檔立冊、證書發放、信息庫管理及相關組織服務等認定事務,確保認定工作規范開展。
第五條 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是農業經營主體從業人員具有從事農業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證明,是享受有關國家農業政策支持和政府部門服務、繼續接受有關培訓的重要依據。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新型職業農民的資格認定,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實行政府引導,農民自愿,堅持條件,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動態管理。其認定條件為:
一、擁護黨和國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誠信生產經營,是現代農業和新農村的優秀代表。
二、年齡18-60周歲,身體健康,在本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種養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企業經營業主等熱愛農業,有志于投身農業生產經營的勞動者。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一般應有初中及以上學歷,認定為高級的原則上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歷(包括農校、農廣校或其他大中專職業院校、函授學歷、自考學歷等)。
四、具有相應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生產技能,并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認定標準;
一、初級新型職業農民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項目,除去生產資料和雇工工資直接支出外,年純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上一年度純收入的3-5倍。其生產經營規模為:
(一)種植業
1.糧食作物類10畝以上;
2.油料作物類10畝以上;
3.經濟作物類:蠶桑15畝以上;煙草15畝以上;中藥材畝10畝以上;其他經濟作物10畝以上;
4.園藝作物類:蔬菜10畝以上;水果10 畝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積20平方米;其他園藝作物10 畝以上;
(二)畜禽養殖
1.生豬年存欄20頭以上;
2.牛年存欄10頭以上;
3.羊年存欄50只以上;
4.兔年存欄50只以上,
5.家禽養殖規模200只以上;
6.蜜蜂養殖規模20群以上。
(三)水產養殖
池塘養殖、流水養殖面積5畝以上。
二、中級新型職業農民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項目,除去生產資料和雇工工資直接支出外,年純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上一年度純收入的5-10倍。其生產經營規模為:
(一)種植業
1.糧食作物類20畝以上;
2.油料作物類20畝以上;
3.經濟作物類:蠶桑30畝以上;煙草30畝以上;中藥材畝20畝以上;其他經濟作物20畝以上;
4.園藝作物類:蔬菜20畝以上;水果20畝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積40平方米;其他園藝作物20 畝以上;
(二)畜禽養殖
1.生豬年存欄40頭以上;
2.牛年存欄20頭以上;
3.羊年存欄100只以上;
4.兔年存欄100只以上,
5.家禽養殖規模400只以上;
6.蜜蜂養殖規模40群以上。
(三)水產養殖
池塘養殖、流水養殖面積10畝以上。
三、高級新型職業農民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項目,除去生產資料和雇工工資直接支出外,年純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上一年度純收入的10倍以上。其生產經營規模為:
(一)種植業
1.糧食作物類40畝以上;
2.油料作物類40畝以上;
3.經濟作物類:蠶桑60畝以上;煙草60畝以上;中藥材畝40畝以上;其他經濟作物40畝以上;
4.園藝作物類:蔬菜40畝以上;水果40畝以上;食用菌大棚面積80平方米;其他園藝作物40 畝以上;
(二)畜禽養殖
1.生豬年存欄80頭以上;
2.牛年存欄40頭以上;
3.羊年存欄200只以上;
4.兔年存欄200只以上,
5.家禽養殖規模800只以上;
6.蜜蜂養殖規模80群以上。
(三)水產養殖
池塘養殖、流水養殖面積20畝以上。
第八條 符合認定條件的經區農委認定為農業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經營者可直接申報高級新型職業農民。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實行自愿申報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及認定標準的個人,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愿申報,到所在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區級農業主管部門、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機構等渠道領取并填寫《重慶市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初、中級認定申請審核表》或《重慶市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高級認定推薦表》,并提供相關的申請材料。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報個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重慶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黔江分校。
三、評審。區農委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人對照認定條件、認定標準進行評審。
四、公示。經評審合格的,在黔江區農業農村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
五、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重慶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黔江分校頒發新型職業農民初、中級資格證書,并報市農委備案,高級新型職業農民由市農委審核頒證。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張,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結業證、生產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各1份。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十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印
制、編號。重慶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黔江分校負責證書的頒發、登記和管理,實行實名登記、分類歸檔和動態管理制度。
(一)檔案管理。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檔案,對已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實行一戶一卡建立檔案,分鄉鎮按產業進行管理培訓,跟蹤產業發展和收益等情況。
(二)動態管理。建立動態管理制度。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要接受區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的復核審驗,合格者繼續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資格,證書作廢,逾期未審驗者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建立新型職業農民退出機制。
對已獲證的新型職業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違規違法和有嚴重不誠信行為的、套取項目資金的、出現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產事件、破壞農業生態環境以及不接受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各項管理服務的、或其它原因不宜繼續作為新型職業農民的,注消其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資格證書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轉讓無效。因故需要補發、換發資格證書的,向重慶市農業廣播電視學校黔江區分校申請補發、換發。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 免費對新型職業農民進行培訓、認定、頒證及后續管理。
第十四條 黔江區新型職業農民納入全區農村實用人才管理范圍,免費參加農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業務知識、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免費提供各類科技信息和技術服務。 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新型職業農民,優先享受區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慶市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初、中級認定申請審核表
2. 重慶市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高級認定推薦表
3. 黔江區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匯總表
重慶市黔江區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