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年7月)
- 更新時間:201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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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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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2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編寫目的 .......................................................1
適用范圍 .......................................................1
微波傳輸電路的分類 .............................................1
第二章 運維體系 .............................................................1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運維管理體系 ...................................................1
運行機制保障 ...................................................1
維護機制保障 ...................................................1
人員隊伍保障 ...................................................2
第三章 系統配置要求 .........................................................2
第一節
傳輸網絡系統 ......................................................2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傳輸體制和組網 .................................................2
波道設置 .......................................................2
微波傳輸設備 ...................................................3
第十一條 網絡管理系統 .................................................3
第十二條 應急通訊 .....................................................3
第二節
供配電系統 ........................................................3
第十三條 外部電源 .....................................................3
第十四條 供配電 .......................................................3
第三節
信號系統配置 ......................................................4
第十五條 信號的接入和輸出 .............................................4
第十六條 信號處理 .....................................................4
第四節
自臺監控系統 ......................................................4
第十七條 播出信號監測 .................................................4
第十八條 設備運行監測 .................................................4
第十九條 電力和環境監測 ...............................................5
第五節
無人值守站 ........................................................5
第二十條 運行環境 .....................................................5
第二十一條 遠程監控系統 ...............................................5
第六節
環境要求 ..........................................................5
第二十二條 站房傳輸環境 ...............................................5
第二十三條 安全防范 ...................................................6
第七節
維護器材 ..........................................................6
第二十四條 備品備件 ...................................................6
第二十五條 維護工具 ...................................................6
第八節
災害防護和應急傳輸 ................................................6
第二十六條 災害防護和應急傳輸 .........................................6
第四章 系統運維管理要求 .....................................................7
第一節
運行管理 ..........................................................7
第二十七條 運行指標 ...................................................7
1
第二十八條 技術指標 ...................................................7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 ...................................................7
第三十條 運行流程 .....................................................8
第二節
維護管理 ..........................................................9
第三十一條 維護計劃 ...................................................9
第三十二條 維護操作規程 ...............................................9
第三十三條 維護分工、分界 .............................................9
第三十四條 搶修管理 ...................................................9
第三十五條 線路組巡 ...................................................9
第三十六條 備件管理 ...................................................9
第三十七條 代維管理 ...................................................9
第三節
技術管理 .........................................................10
第三十八條 電路的頻率和路由保護 ......................................10
第三十九條 試播期管理 ................................................10
第四十條
技術改造 ..................................................10
第四十一條 臨時停傳管理 ..............................................10
第四十二條 運行變更管理 ..............................................11
第四十三條 施工管理 ..................................................11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 ..................................................12
第四十五條 重要保證期 ................................................12
第四十六條 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七條 報表管理 ..................................................13
第四十八條 技術資料管理 ..............................................13
第四十九條 技術安全管理 ..............................................13
第五十條 檢查與考核 ..................................................14
第五十一條 安全播出風險評估 ..........................................14
第四節
信息安全管理 .....................................................14
第五十二條 網絡和信息安全 ............................................14
第五章 附則 ................................................................15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15
第五十四條 規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電總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16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6
2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微波傳輸電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據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播電視微波傳輸電路的技術系統
配置及運行、維護、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廣播電視微波傳輸電路分為兩類:省際干線、省內干線
的微波傳輸電路為干線微波傳輸電路,其它微波傳輸電路為支線微波
傳輸電路。
第二章
運維體系
第四條 微波傳輸電路,應設相適應的職能管理機構(微波總站、
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稱微波總站)負責全電路的運維管理工作。干
線微波電路可根據運維需要設置路段中心站承擔相應路段的部分維
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微波總站應組織各微波站建立“系統管理、統一調度、
協調配合、各司其職”的運行保障機制。
(一)微波總站應負責全電路的運行調度,及時掌握電路運行情
況,指揮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負責統一向廣
播影視行政部門上報;
(二)各微波站負責本站的運行保障,完成微波總站的各類指令。
發現電路運行異常時,應及時處置,并向微波總站匯報。無人值守站
的運行應由微波總站遠程監控管理。
第六條 微波總站應組織各微波站建立“科學計劃、統一標準、
責任明確、防護到位”的維護機制。
(一)微波總站應根據全年維護任務科學編制全年維護計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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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組織各微波站落實維護責任制,明確維護標準和維護任務,落實維護
組織、維護人員;
(二)各微波站應負責本站的日常維護,按照計劃和統一標準完
成維護任務。無人值守站應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維護;
(三)各微波站應按照“預防為主”的維護原則,做好系統日常
維護和微波路由保護工作。
第七條 微波站應結合本站的任務定崗定責,建立相適應的運行
維護隊伍。
(一)從事安全播出運行、維護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
滿足崗位要求,并通過崗位培訓和考核;
(二)應定期進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組織培訓、演練、考核;
(三)應對技術人員進行新技術培訓,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與播出相關的供配電等保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應統一納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
第一節
系統配置要求
傳輸網絡系統
第八條 廣播電視微波傳輸電路應采用同步數字系列(SDH)制
式。干線微波傳輸電路應以 N+1 方式配置保護波道。
干線微波傳輸電路宜按環路傳輸方式組網,或在可能的節點與光
纜干線傳輸網連通,形成互為備份的傳輸網絡。支線微波傳輸電路宜
以樹形或星形方式組網。
第九條 電路的波道設置應符合《1-30GHz 數字微波接力通信
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方案》(信部無[2000]705 號)的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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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第十條 微波傳輸設備的平均無故障時間應大于 30 萬小時;N+1
備份系統應采用無損傷切換開關;應選擇采用空間分集、自適應均衡、
時域均衡、自動發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傳輸性能的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干線微波傳輸電路應在首站設置網絡管理中心,并
在適當的節點設置備份網絡管理系統。網絡管理系統的功能配置應符
合《廣播電視數字微波電路運行維護規程》 GY/T 244,以下簡稱《運
維規程》)的有關要求。支線微波傳輸電路應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網絡
管理系統,網絡管理系統主要設備應有備份。
網管信息應安排在優先級最高的主業務信道,隨主業務倒換。網
管系統監測異態信息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條
微波總站應使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連接全電路各站的
應急指揮通訊系統。指揮中心應設置在首站,應配置安全播出預警信
息接收終端,并配置與安全播出指揮調度機構互聯的計算機終端和專
用通信設備;各微波站應至少配置一路外線電話。
第二節
供配電系統
第十三條
微波站宜接入兩路不同路由的外電,干線微波傳輸
電路的首站應接入兩路不同路由的外電。
第十四條
供配電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供配電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二)播出負荷供電宜設與其它負荷供電分離的獨立低壓回路;
(三)微波電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電的微波站應配置自備電源,
保障全部播出負荷、機房空調等相關負荷連續運行;無自備電源的微
波站應配置應急移動發電設備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總站、路段中心站應配置移動式發電機組,為全電路
或路段各站應急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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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五)微波站直流電源設備應設置冗余,蓄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
足設計負荷工作 8 小時以上;交流供電播出負荷應采用不間斷電源
(UPS)供電,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 30 分鐘以上,
無自備發電機組的, UPS 電池組后備時間應滿足設計負荷工作 8 小時
以上。
第三節
信號系統配置
第十五條
上節目的微波站每套節目應配置不少于兩路不同路
由的信號源,下節目的微波站每套節目應向信號使用單位輸出兩路信
號。
第十六條
上、下節目的微波站應按 1+1 熱備份方式配置信號
分配、切換、編解碼、復用及適配等設備。并在相關節點配置應急人
工跳線端口。
信號切換設備應具有主備路自動選擇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
換設備應具有斷電直通功能。所有信號處理設備應具有本機數據管理
接口。
第四節
自臺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上、下節目的微波站應對發送信號的分配、切換以
及接收信號的輸出等環節設置具備故障自動聲光報警功能的監聽監
看系統。首站應設置對信號碼流的監測。
上、下節目的微波站應采用錄音、錄像或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
方式對本站所上、下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質量進行記錄,異態信息
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條
微波站應配置對本站信號系統設備運行狀態的監測
系統。監測系統應具備故障自動報警、運行狀態數據記錄、查詢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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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能,監測異態信息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
電力和環境監測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站應配置電力和機房環境的集中監控系統,對供配電
設備的分合閘狀態、電壓、電流等相關參數進行監測和記錄,對機房
溫度、濕度等環境狀態進行監測和記錄,并具備異態聲光報警功能;
(二)微波站宜對天線、鐵塔、蓄電池室等播出重要部分設置視
頻安防監控系統。
第五節
無人值守站
第二十條
無人值守站的運行環境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采用封閉式空間設計,滿足無人值守條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盜、防塵、防漏、防蟲、保溫等防護條件;
(二)應配置具有遠程遙控功能的空調等設備;
(三)應配置可遠端管理的防雷自動保護系統、消防自動控制系
統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第二十一條 無人值守站應建立遠程監控系統,實現對站內信號
源、供配電等系統的遠程監控和管理。遠程監控系統應具備運行狀態
實時監測、主要參數實時記錄、運行異態實時報警、自動和遠程控制
以及數據管理等功能。
第六節
環境要求
第二十二條 站房環境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電路的空間通路和電磁環境應符合《廣播電視微波工
程線路設計規范》(GYJ 30)的有關規定;
(二)機房溫度、濕度、防塵、靜電防護、布線及外部環境應符
合《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有關規定,機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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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蟲等措施;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應符合《廣播電視微波站(臺)工程設
計規范》(GYJ 3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相
關要求,微波站的配電線路及信號線纜不得采用架空線方式進出機
房;
(四)機房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廣播電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Y 5067)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房安全防范應符合《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 50174)、《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和安
全防護級別》(GA 586)的有關規定。
第七節
維護器材
第二十四條 對干線微波電路,微波總站應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
電路所需的備份單元和搶修材料。路段中心站應配備主要設備的備份
單元和搶修材料;對支線微波電路,微波總站應參照干線微波電路路
段中心站配置備品備件。
第二十五條 各微波站應配置系統設備常用維護工具、檢修專用
工具、安全保護工具、現場應急搶修工具和相關材料;微波總站的儀
器儀表配置應符合《運維規程》的有關規定,各微波站應配置必要的
儀器儀表。
第八節
災害防護和應急傳輸
第二十六條 微波電路的災害防護和應急傳輸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各微波站應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災害能力,應根據當地地
質、氣候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災物資;
(二)宜建立應急傳輸機制,當發生特別重大災害或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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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正常系統短時間內無法恢復傳輸時,應能夠應急傳輸重要節目。
第四章
系統運維管理要求
第一節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微波傳輸電路安全播出年度運行指標應符合以下規
定:
(一)干線微波業務可用度應不低于 99.99%,支線微波業務可
用度應不低于 99.97%;
(二)微波總站應將停播率指標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為對各
微波站運行維護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 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電路的傳輸差錯性能指標應符合《運維規程》的相關
要求;
(二)微波傳輸設備及天饋線等附屬設備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運
維規程》的相關要求;
(三)編解碼器、復用器設備的技術指標應分別符合《標準清晰
度數字電視編碼器、解碼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標準》(GY/T 212)、《數
字電視復用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四)節目的 TS 流指標應符合《信息技術 運動圖像及其伴音信
息的通用編碼》(GB 17975.1)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結合本
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運維和技術管理制度。
(一)機房管理制度應包括機房出入人員管理、機房禁止性規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應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內容、紀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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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求、監聽監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應包括技術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規定等;
(四)供配電管理制度應包括供配電規范、安全規范、主要運行
參數及關鍵設備運行情況巡查規定等;
(五)播出變更管理制度應包括播出變更的啟動條件、播出變更
前的各項準備措施、播出變更的檢查確認規定等;
(六)運行配合制度應包括對微波傳輸電路統一調度指揮的原
則、對微波總站指令的落實、對站間配合的規定等;
(七)事故報告制度應包括不同等級事故的報告原則、報告內容
(事故原因、影響情況、處理過程等)、報告要求等;
(八)維護檢修制度應包括維護檢修的項目和周期、檢修規范、
責任分工、重要數據存儲與備份規范、維護記錄規范等;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應包括技術檔案的范圍、分類明細、存
檔要求、出入庫管理規定、銷存時限規定等。
第三十條
應結合播出系統和播出任務,制訂和完善各項運行
工作流程和設備操作流程。
(一)運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機流程、節目調
度流程、播出事故處理及報告流程等;
(二)設備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號切換操作流程、傳輸設備操
作流程、網管操作流程、供配電設備操作流程等;
(三)各項操作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操作規范,節目調度應按
調度單的要求執行;運行工作和設備操作應做好記錄并存檔;跨單位、
跨部門的業務調度、操作指令應有書面通知,相關通話聯絡應有錄音
和文檔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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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第二節
維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微波站應參照《運維規程》的相關要求,針對不
同系統和設備分類制定周檢、月檢、季檢、年檢等周期性維護計劃,
并按計劃組織實施;維護工作應做好記錄并存檔。
第三十二條 各微波站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并結合
自身承擔的維護任務、各類設備設施的特點,制定供配電設備、傳輸
設備、網管系統、天饋系統、信號源系統等的維護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維護分工、分界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總站應確定各微波站的維護任務和維護標準,明確站
間維護界面,以及應急搶修、故障查詢和電路調測中的跨站配合要求。
應做到界面清晰、責任明確;
(二)應與上、下游相關播出單位劃清維護分界,并簽訂維護協
議,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維護分界圖、各方保障責任、聯絡電話等。
第三十四條 微波總站應規定定型故障的搶修時限,并根據搶修
時限要求制訂搶修預案和應急搶修流程,組織各微波站落實各類故障
的搶修、配合責任,落實參與搶修的人員、器材、通訊及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 微波總站應參照《運維規程》的相關要求每年組織
有關技術人員對微波傳輸電路進行線路組巡,檢查、測量、調試系統
設備的技術指標,檢查維護計劃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天饋線、鐵塔、
電源等易引發重大播出事故的設備及設施。
第三十六條 維護所需的各種工具和器材應妥善放置、專人管理,
定期檢查補充、定期標校;備品備件應進行登記造冊,放置于滿足器
件存儲環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檢測和維護。
第三十七條 代維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委托其他單位承擔運行維護任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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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保障能力的代維單位并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指
定專人對代維單位的運行維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應對代維
單位的操作進行規范,在代維單位進行維護操作時,應安排內部人員
監護;
(二)設備所在地單位應承擔設備運行監測、故障應急處置等代
維任務,并與委托方簽署有效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嚴格
履行協議范圍內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及時向委托方反饋運行維護情
況。
第三節
技術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微波站應按規定辦理頻率使用手續,并向當地規
劃部門提出電路的空間路由保護申請。
發現本電路頻率受干擾或被盜用,應立即報告當地無線電管理部
門,并協助開展干擾源查找、排除工作。微波總站應每季度組織路由
巡查,發現空間路由被侵占或將被侵占應及時報告當地規劃部門。
第三十九條 新建微波電路需要試播的,應提前 7 個以上工作日
逐級報至省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其中,涉及廣電總局直屬
單位的,以及播出影響范圍涉及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應逐級報至廣電總局批準。
審批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批準試播的,應同時將批復意見告知
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
第四十條
涉及站址遷移、擴容、更新的技術改造,國家干線
應報國家廣電總局批準;省內干線應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準,
并報國家廣電總局備案;支線微波電路應報上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
準。
第四十一條 臨時停傳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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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一)臨時停傳涉及廣電總局直屬單位的,以及節目影響范圍涉
及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提前 5 個以上工作日逐級報
至廣電總局批準;其它臨時停傳的申請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級廣播影
視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二)申請臨時停傳前應做好與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溝通協調;
(三)臨時停傳申請材料應說明停傳原因、起止日期和時間、涉
及的節目、影響范圍、操作方案、應急措施等;
(四)臨時停傳批準后,申請單位應在操作前通知相關播出單位,
相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通知監測、指揮調度機構。
第四十二條 凡節目傳輸技術參數(傳輸通道號、傳輸流參數等)
變更,有可能影響下游播出單位接收的,變更前應通知下游播出單位
做好配合,變更后經雙方測試通過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十三條 施工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安排應以減少對播出影響為原則,盡量安排在例行檢
修時間進行,需要臨時停傳的,應做好臨時停傳申請和操作通知等工
作;
(二)施工前,應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方案和
應急預案應明確:施工的目的和要達到的效果、施工內容和施工區域、
詳細操作步驟和時間進度、各項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對安全播出造成
的影響、應急操作處理流程以及相關責任人和需要協調配合的部門
等;
(三)施工時,應遵守相關安全規范,并做到:嚴格劃分出施工
區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員監督整個施工過程,發
生威脅安全播出的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機房內施工,應與播
出運行設施隔離,并加強對播出設備的巡視;施工用電應與播出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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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分離。
第四十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微波總站應針對技術系統的特點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組織
各微波站制訂突發故障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供配電故
障應急預案、播出重要環節故障應急預案、非法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及其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并報廣播影視行政
部門備案;
(二)各相關部門和崗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具體的應急處置流
程;
(三)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和流程,定期對相關人
員進行培訓并組織演練。
第四十五條 重要保障期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應制訂重要保障期預案,預案應包含重要播出前的準備、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發故障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流程等
內容;
(二)應做好技術系統的全面檢修、測試工作;應對備品備件、
應急工具進行全面檢查并及時補充;
(三)應提前協調電力供應、通信聯絡、設備生產商、系統集成
商等相關單位和部門為播出提供重點保障;
(四)各微波站應增加值班人員配備,實行定時匯報,應加強對
無人值守站的巡視和監控。
第四十六條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類、分級、統計和上報應按廣播
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二)應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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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單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對于重大事故應成立調查組,對事故原因、處置過程進行
調查,對處置方式、方法進行分析,形成調查分析報告;
(四)根據重大事故的分析調查,編寫事故案例,并及時組織召
開案例分析會,通報情況,總結經驗教訓;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處理,對排查發現的播
出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七條 報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匯總分析技術指標、播出
運行、事件/事故等情況和數據,按時填報相應報表;
(二)上報數據應準確真實,并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
(三)應根據報表類型分類整理報表檔案。
第四十八條 技術資料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技術資料管理應符合《運維規程》的有關規定;
(二)應建立技術資料庫,有條件的應建立電子化技術資料庫。
資料庫應包括:建站檔案、技術審批文件、運維與技術管理制度、設
備檔案、運維檔案(含運維工作記錄、系統操作記錄、運行監測記錄
等)、應急預案、事故檔案、系統方案、系統圖紙、系統重大技改資
料、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及安全播出文件、報表等;應由專人負責對技
術資料及時更新整理;運維檔案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九條 技術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中有關技術安全的規定,遵循《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天線工作安全
規程》 GY 62)、 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電氣工作安全規程》 GY 63)
《運維規程》等行業標準中的有關技術安全要求;
13 ( 、《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二)應按照國家、行業相關規定和標準,制定和細化相關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強化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教育,落實安全
責任和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避免發生技術安全事故;
(三)天線和微波塔的維護人員應熟練掌握設備的電氣基本知識
和高空作業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微波總站應建立安全播出檢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對
各微波站的運行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應包含以下
主要內容:
(一)系統配置:檢查技術系統的配置及驗收情況,評估技術系
統的可靠程度;
(二)系統指標:檢查系統的主要技術指標,評估技術指標達標
等級;
(三)規章制度: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情況,評估規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實情況;
(四)預案流程:檢查應急預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練情況,
考核值班人員的掌握程度,評估各項應急預案和關鍵操作流程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資料:檢查值班日志、運行記錄,播出運行文件、維
護計劃、維護記錄、安全播出報表、安全播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設
備器材檔案等資料,評估技術資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條 應對技術系統和播出管理進行安全播出風險評估,
對評估發現的不足和薄弱環節應及時整改。
第四節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針對本單位網管、電力和環境監測系統等與播出相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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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息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網絡信息安全制度,明確日常操作、
運行維護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關信息系統應與其他網絡物理隔離,封閉主機不必
要的外部數據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護、授權認證、數據備份等安全
措施,并根據安全需求對病毒庫及操作系統等進行更新和升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業務可用度指所有廣播電視傳輸業務正常傳輸時長占業務
傳輸總時長的百分比,單位:%。公式:
各業務傳輸總時長(小 時)
某業務累計傳輸中斷時 長(小時)×受影響的接收節點站數
某業務傳輸總時長(小 時) 接收節點站數
事故次數
業務數
其中,每項業務傳輸總時長按 24 小時/天計,某項業務的“接收
節點數”按該業務下節目站數計算。如某業務在某下節目站接收時只
有部分節目中斷,則該站“受影響的接收節點數”統計時按中斷節目
數與業務所有節目數的比值計算;
(二)技術系統指微波站與安全傳輸有關的系統、設備、線路及
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微波傳輸網絡系統、信號源系統及監測、
監控系統,相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
消防、防雷接地、應急照明、天線所在桅塔等);
(三)支線微波電路,是指由固定設備傳輸的微波電路,移動微
波設備傳輸的微波電路不在其內;
(四)自臺監控系統,是指微波站對本站信號源及下載信號質量、
15 ∑
各業務累計傳輸中斷時 長(小時)
業務可用度 = 1 − ×100%
∑ ∑
∑
= 1 − 事故次數業務數
×100%
×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微波傳輸電路實施細則
供配電及環境監測系統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的系統;
(五)本細則中“應”表示必須達到相應要求;“宜”表示建議
達到相應要求;
(六)如無特殊說明,本細則中“以上”含本數。
第五十四條 以下規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1-30GHz 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方
案》(信部無[2000]705 號)
《廣播電視數字微波電路運行維護規程》(GY/T 24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
級別》(GA 586)
《廣播電視微波站(臺)工程設計規范》(GYJ 31)
《廣播電視微波工程線路設計規范》(GYJ 30)
《廣播電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Y 5067)
《標準清晰度數字電視編碼器、解碼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
(GY/T 212)
《數字電視復用器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GY/T 226)
《信息技術 運動圖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編碼》(GB 17975.1)
《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天線工作安全規程》(GY 62)
《廣播電視中心和臺、站電氣工作安全規程》(GY 63)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電總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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