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 更新時間: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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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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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維護航空運輸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廣大民航旅客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央文明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文明行為"是指民航旅客因擾亂航空運輸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航協)負責建立和管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等單位負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民航旅客有下列行為的,應被列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1、堵塞、強占、沖擊值機柜臺、安檢通道及登機口(通道)的;
2、違反規定進入機坪、跑道和滑行道的;
3、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的;
4對民航工作人員實施人身攻擊或威脅實施此類攻擊的;
5、強行沖擊駕駛艙、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
6、故意損壞機場、航空器內設施設備的;
7、妨礙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者煽動旅客妨礙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8、違反客艙安全規定,拒不執行機組人員指令的;
9、在機場、航空器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10、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11、其它擾亂航空運輸秩序、已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五條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實施動態管理,記錄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已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但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為一年;
受到行政處罰的,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為二年;
因擾亂航空運輸秩序而被國家旅游局等其他政府部門列入相應記錄的,記錄期限依照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條中航協每月從民航局獲取不文明行為旅客信息。中航協每月更新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告知航空公司、中航信和旅客本人。
第七條旅客對列入不文明行為記錄有異議的,可向中航協提交異議申訴,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中航協自收到旅客異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答復。
異議處理期間,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不受影響。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