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電大國際法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 更新時間: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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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作業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2021電大國際法形成性考核冊答案》,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2016年國際法形成性考核冊題目和答案
國際公法形考作業1:
一、不定向選擇題
1.最先把國際法著作系統的譯成中文的是(C)。
A.林則徐B.嚴復C.丁韙良D.張之洞
2.國際法的淵源主要包括(ABC)
A.國際習慣B.國際條約C.一般法律原則D.聯合國大會的決議
3.按照國際慣例,下列條約應予繼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條約B.邊界領土條約C.中立條約D.道路交通條約
4.國家在相同條件下和特定范圍內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則是(ABC)
A.國民待遇原則B.最惠國待遇原則C.優惠待遇原則D.互惠待遇原則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請求B.執行引渡C.被請求國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
二、填空題
1.在近代國際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兩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和格老秀斯的巨著《戰爭與和平法》于1625年發表。
2.確定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包括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和國際組織的決議。
3.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如下特性:國際社會公認、具有普遍約束性、適用于一切國際法領域和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
4.國家的構成要素包括人、主權、領土和政府。 5.拒絕引渡的理由有強制性理由和任擇性理由。
三、名詞解釋
1.一貫反對 是指一個國家一貫反對某項國際習慣規則對它的法律效力,即一個國家從一項習慣法規則形成的開始或最初階段就表示反對,且其形成之后從不接受該規則的法律拘束力。
2.國家繼承 答: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
3.外交保護 答: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
4.庇護 答:庇護是指國家允許因政治原因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在本國入境、居留并對之加以保護的行為。國家對外國人的庇護通常在本國領域內,但不排除條約規定的或外庇護。
四、簡述題
1、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條件 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是:(1)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2)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3)有國際求償的能力。
2、簡述新國家產生的情勢 (1)殖民地或附屬國的獨立(2)國家合并(3)國家分離(4)國家解體
3.簡述國家不法行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勢下可以解除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論述題
1.論述如何正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P.46) 答案: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講,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它們在主體,調整對象,淵源,效力根據和性質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們之間又是有密切關系的。 這種關系首先表現在國家處理二者關系上應遵守國內法必須執行國際法的義務的原則。其次,從國際法看,它的許多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借用國內法概念的,并且各國的國內立法實踐對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促進作用。再次,從國內法看,它也受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影響。 在不少場合,國內法也采納了國際法的概念,并且在將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轉化為國內法的同時,促進了國內法的建立和發展。從處理國際法和國內法關系的實踐講,國家可采取采納或轉化的方式使國際法在國內得到適用,并對它們的地位作出規定。
2.試述國家的基本權利(P.60) 答: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物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 ②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的權利。 ③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 ④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包括屬地管轄,即有權對位于本國領土范圍之內的一切不享有管轄豁免的人、物、和行為進行管轄;屬人管轄,即有權對無論位于何處的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進行管轄;此外還可以對本國領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國安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經濟利益的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還可以根據國際習慣規則或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在本國領域之外對本國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或對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在本國領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國際罪行進行管轄。
國際公法形考作業二:
一、不定項選擇題
1、沿海國對違反其法律規章的外國船舶可以公海上行使(B)
A.登臨權B.緊追權C.執法權D.攻擊權
2、對于寬大陸架的沿海國確定大陸架的寬度從領域基線量起可劃到(B)
A.24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360海里
3、人類第一次飛離地面的工具是(B)
A.飛機B.熱氣球C.人造衛星D.航天飛機
4、使館館舍可用于(D)
A.保護政治犯B.關押本國人C.關押犯罪的僑民D.開展使館職務工作
5.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包括(B)
A.駐國際組織的使團B.使館C.外交團D.特別使團
二、填空題
1、國家領土的取得與變更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時效、割讓和征服。
2、國家之間劃分邊界線一般采取三種方式,即自然劃界法、幾何學劃界法和天文學劃界法。 3、根據《外層空間條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文件,外層空間活動的制度主要包括責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員及送還發射物制度和登記制度等三項制度。
4、在國際法上,一國的國內外交機關一般包括國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門
5、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使館館長可以分為三級,分別是大使、公使和代辦。
三、名詞解釋
1、國際地役 答: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別國的需求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國際地役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國家的領土,不構成國家領土組成部分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不能作為國際地役的客體
2、大陸架 答:是指沿海國的陸地領土在該國領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長到200誨里,但不得超過350誨里或不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3、發射國 答:根據責任公約規定,發射國是指發射或促進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
4、領事 答: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
四、簡答題
1、簡述《南極條約》法律體系及南極的法律制度答: (1)法律體系:《南極條約》訂立之后,南極協商會議于1972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豹公約》,1980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1988年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1991年通過了《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南極條約》和上述其他公約或議定書以及南極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構成了目前的南極的法律體系。 (2)法律制度:和平利用南極;南極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和權利要求;維持南極地區的公海制度
2、簡述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 答: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過領海的航行。在通過期間不得實施任何非無害活動。 3、簡述公海上的管轄權。 答:(1)公海上的管轄權: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非法廣播及販運等行為都具有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軍艦或其他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行使。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行政府公務的飛機行使。 (2)登臨權和緊追權:登臨權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末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其國家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進行追逐,繼續進行到公海將其拿捕和交付審判的權利。
五、論述題 1、論述《蒙特利爾公約》中關于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規定。答: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的根據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依據上述條約,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屬于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包括: (1)任何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 (2)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3)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 (5)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6)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7)對國際機場內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安全的行為; (8)破壞或嚴重損壞國際機場的航空設備及停放在機場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斷機場服務。[注:(7)和(8)是《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訂書》的規定。如果只問《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7)和(8)可以不答。]
2、試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監禁; (2)寓所、財產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權及保護;②接受國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以及財產; (3)管轄的豁免①刑事管轄豁免,外交代表觸犯了接受國的刑律,接受國的司法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審判和處罰;②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糾紛,接受國的法院不得對其實行審判和處罰; (4)免稅免檢,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對人對物課征的區域的或地方的捐稅; (5)其他特權和豁免。
國際公法形考作業三:
一、不定項選擇題:
1、條約無效的理由包括(ABC)
A.詐欺B、錯誤C、D、與強行法抵觸
2、下列屬于安理會職權的有(ABC)
A、促使和平爭端解決B、制止侵略行為C、采取必要武力行動維持國際和平D、停止會員國權利
3、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方式包括(ABCD)
A、反報B、報復C、平時封鎖D、干涉
4、以下哪些實體可以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AB)
A、聯合國大會B安理會C、中國D、歐洲聯盟
5、國際常設法院于(C)
A、1899 B、1900 C、1922 D、1928
二、填空題 1、條約的締結程序包括談判、簽署、批準和交換批準書。 【約文的議定、約文的認證、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交換或交存批準書】
2、國際組織無論名稱為何,他的主要機關都有三個,即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和行政機關。
3、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關是:大會,安全理事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4、傳統的國際法上非強制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5、國際法院的職權有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理權。
三、名詞解釋 1、條約的保留 答:是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之片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擯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施用之法律效果.
2、聯合國專門機構 答:聯合國專門機構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國際條約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件、教育和衛生等特定領域內負有廣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建立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
3、斡旋 答:斡旋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使得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新開始業已停止的談判。 4、和解 答:又稱調解,是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 四、簡答題:
1、簡述條約的修訂 答:答:條約的修訂指條約的當事國于條約有效期間改變條約的某些規定的行為。者和締結條約一樣,是由當事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科學等方面關系的發展變化需要決定的。修訂條約也是國家的締約行為,同樣須以協議為之并按條約的締結與生效規則進行。一般情況下,雙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一定新的條約所適用的規則并無區別。而多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條約的情況不完全相同,有兩種情形,分別為條約的修正、條約的修改。
2、簡述安理會的表決程序 答: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 (1)程序事項,由15個理事國中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2)程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以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
3、簡述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 答: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際法庭的審判確立了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3)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4)上級責任原則;(5)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 除上述原則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則:如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應得到公平審判;不違反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實行國際罪行者之責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則。
五、論述題
1、試述聯合國的宗指和原則 答: 聯合國的宗旨: ① 維持國際和平安全。 ②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 ③促成國際合作。 ④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已達成上述共同的目的。聯合國的原則: ①聯合國系基于各會員國職權平等的原則。 ②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憲章所擔負的義務。③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④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⑤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憲章》規定采取的行為,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⑥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⑦憲章中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2、試述國際法院的職權答:國際法院的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1)訴訟管轄權。 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包括以下三類國家: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的會員國同時也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聯合國的會員國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其他國家,預先向國際法院交存聲明,表明承認國際法院管轄權,保證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的國家。 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聯合國憲章》或其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提交的案件。 (2)咨詢管轄權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只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就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任何聯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國際公法形考作業四:
一、請分析國際法經曲案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答: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德國戰犯的審判,不僅創立了懲治戰犯的各項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付諸實施并得到了發展,它還表明建立國際法庭懲治戰爭犯罪是一種使國際法得以遵守和執行的良好形式,為以后建立國際審判罪犯的機制積累了經驗。紐倫堡法庭審判德國戰犯的根據一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是《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二、請閱讀并介紹一部國際公法經典著作 答:格勞秀斯于1625年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涵蓋了當時國際法的一切范圍,不僅全面論述了戰爭是否合法,戰爭合法的原因,戰爭的規則等戰時國際法,而且論述了國家主權、財產的性質及其取得的方式,領土的取得及其他平時國際法規則,特別是其中的《海洋自由論》對海洋自由原則的形成具有重大的歷史功績,在這部著作中,格勞秀斯還對國際法學提出一些研究主張,如提出國際法的效力根據主要是自然法,還有一部分為意志法,這一主張頗具影響并形成了一個學派。 格勞秀斯在其《戰爭與和平法》中提出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很快受到了歐洲國家的重視并不斷被付諸實踐也得到了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默認,使國際法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附閱讀:紐倫堡審判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1945年《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至1945年末,加入上述規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埃塞俄比亞、希臘、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1名檢察官,組成偵查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6個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犯。 六個犯罪組織是: ①納粹黨的領導團。是以元首希特勒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其目的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區同化于德國,迫害猶太人,虐待戰俘等罪行。 ②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前者是元首的警衛隊,后者自1936年與前者結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猶太人,殘暴殺人,推行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 ③黨衛軍。是元首的警衛隊,被控積極參加導致侵略戰爭的行動,迫害和消滅猶太人,濫施暴行和殺害,實施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等罪行。 ④突擊隊。是個政治性的組織,是德國國社黨的堅強臂膀。對宣傳國家社會主義,反猶太人,建立納粹恐怖統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參與對猶太人的暴行,野蠻虐待集中營的被囚者。 ⑤德國內閣。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內閣成員、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以及秘密內閣會議成員。被控犯有侵略戰爭陰謀,公布犯有被《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罪行。 ⑥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是以希特勒為統帥的最高軍事權力機關,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組織成員130人,罪行是積極參與和進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國際罪行活動)。被控告的德國首要戰犯有:赫門·威廉·戈林,魯道爾夫·赫斯,喬西姆·馮·里賓特洛普,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登勃倫納,阿爾弗來特·羅森堡,漢斯·佛蘭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萊徹,瓦爾特·馮克,卡爾·杜尼茲,艾利區·萊德爾,巴爾多·馮·舒拉赫,弗立茲·索克爾,阿爾弗來特·約德爾,阿都爾·賽斯——殷奎特,,阿爾伯特·斯比爾,康士坦丁·馮·牛賴特,馬丁·鮑爾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并參與制定或執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法庭依其憲章的規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憲章第6條規定:“依本憲章第1條所稱的協定,為審訊并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犯而設立的法庭對于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于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 ①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②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殺害或虐待屬于占領區或在任何占領區的平民,或為從事奴隸性勞役或為其他目的而將平民劫持;殺害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市鄉鎮,或非為軍事需要而進行毀壞。 ③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期間對于任何平民的殺害、滅種、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或基于政治、人種,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進行屬于本法庭管轄之任何犯罪活動或與此有關的迫害行為,至于其是否違反罪犯所在地國的法律在所不問。參與制定或實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同謀者,對于任何人為實現這種計劃而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第9條規定:“在審判任何團體或組織的任何個別成員時,法庭可以宣告該個人的所屬的團體或組織(在和該個人得被判處罪行的任何行為有關的情形下)為犯罪組織……”另外,憲章第10條還規定:“在團體或組織經法庭宣告為犯罪組織的情形下,任何憲章簽字團的國內主管機關均有權參加該組織的個人交付其國內的、軍事的或占領當局的法庭審判。在這種情形下,團體或組織的犯罪性質應認為已經確定,而不應有所疑問。”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并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809份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萬份誓證書,為黨衛軍提出的136230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萬份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7萬份誓證書,為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提出的3000份誓證書,為秘密警察隊提出的2000份誓證書。還聽取了22名證人為各個組織提供的證言。法庭的審訊活動于1946年8月31日結束,于9月作出判決,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 ①納粹黨的領導團是犯罪組織。因為它是以元首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動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為此而使吞并的地區同化于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奴隸性勞動計劃的實施和對戰俘的虐待等。依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均屬犯罪的。 ②秘密警隊和保安勤務處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實行殘暴和殺人行為,管理在占領區實行不法行為,實行奴隸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等。依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 ③黨衛軍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進行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里濫施暴行和殺害,在管理占領區中進行非法活動,實行奴隸性勞動計劃,以及虐待和殺害戰俘。憲章規定這種行為為犯罪行為。判決書另稱:突擊隊、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不是犯罪組織。 判決書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處罰:戈林、赫斯、里賓特洛普凱特爾、卡登勃倫納、羅森堡、佛蘭克、佛利克、斯特萊徹、馮克、杜尼茲、萊德爾、舒拉赫、索克爾、約德爾、賽斯一一殷奎特、鮑爾曼等13人有罪并處以絞刑。馮克萊德爾有罪并處以無期徒刑。判處舒拉赫和斯比爾有罪和20年徒刑。判處牛賴特有罪處以15年徒刑。判處杜尼茲有罪并處10年徒刑。因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有憲章規定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或犯有這三種罪刑之一兩種罪行。 判決書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無罪并予以釋放。
范本2
國際公法作業1
一、 不定項選擇
1.C 2.AB C 3.BCD 4.A 5.ABC
二、 填空題
1.【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和【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于1625年發表】
2.【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
3.【各國公認】、【具有普遍意義】、【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4.【永久的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與他過交往的能力】
5.【強制性理由】、【任擇性理由】
三、名詞解釋
1.一貫反對
是指一個國家一貫反對某項國際習慣規則對它的法律效力,即一個國家從一項習慣法規則形成的開始或最初階段就表示反對,且其形成之后從不接受該規則的法律拘束力。
2.國家繼承
是指一國對領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
3.外交保護
是指國家對其在外國的國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權益遭到所在國家違反國際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濟時,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國求償的行為。
4.庇護
一般是指國家對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訴或遭迫害而請求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居住和給予保護。
四、簡述題
1.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條件。 答:國際法主題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
作為國家法主體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①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
②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③有國際求償能力
2.簡述新國家產生的情勢。
答:1、殖民地或附屬國的獨立
2、國家合并
3、國家分離
4、國家解體
3.簡述國家不法行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勢下可以解除。
答:存在一下情況之一者,可解除違背國際義務行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衛
③對一國際不法行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難
⑥危急情況
五、論述題
1.試述如何正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答:正確認識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應該是既看到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他們在主體、調整的對象、淵源、效力根據和性質等反面都是不同的,同時也應該認識到他們之間是有密切關系的,這種關系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國家處理兩者的關系時應該通過國內法執行國際法的規定。
其次,從國際法看,它的許多原則、規則和制度都借用了國內法的概念。
最后,從國內法看,它也受到國際法原則、規則的制度的影響。
2.試述國家的基本權利。
答: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①獨立權: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系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
②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權利。
③自衛權: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貨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包圍自身的生存、獨立的安全的權利。
④管轄權:通常是指國家對人、物以及時間的管理和支配權。
國際公法作業2
一、不定項選擇
1.AB 2.B 3.B 4.D 5.B
二、填空題
1.【先占】、【時效】、【添附】、【割讓】、【征服】
2.【歷史邊界】、【條約邊界】、【繼承邊界】
3.【責任制度】、【救助、送回和歸還制度】、【空間物體的登記制度】
4.【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5.【特命全權大使、教廷大使】、【特命全權公使、教廷公使】和【代辦】
三、名詞解釋
1.國家地役
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滿足別國的需要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
2.大陸架
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緩延伸的部分,平均坡度約0.1度,上覆水深一般在50~550米,寬度在70~110海里。
3.發射國
是指發射或促使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
4.領事
是一國根據協議而派駐他國的特定城市或地區,而保護本國和本國國民在當地合法權益和執行其他領事職務的官員,他們是職業領事。
四、簡答題
1.簡述《南極條約》法律體系及南極的法律制度。
答:法律體系:
《南極條約》訂立之后,南極協商會議于1972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豹公約》,1980年通過了《保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公約》,1988年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1991年通過了《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南極條約》和上述其他公約或議定書以及南極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構成了目前的南極的法律體系。
法律制度:
1.和平利用南極
2.南極科學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
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和權利要求
4.維持南極地區的公海制度
2.簡述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
答: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是在長期國際實踐中形成的習慣規則,并為《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海洋法公約》確定。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無害通過權。
即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種權利稱為無害通過權。
2.無害通過的含義。
即通過是指船舶以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內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以駛往、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為目的而通過領海的航行。
3.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權利和義務。
即沿海國為了維護其和平、秩序、安全及權益,是外國船舶順利無害通過領海,可行使立法和保護權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
3.簡述公海上的管轄權。
答:國家對公海雖然不具有管轄權,但是為維護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證各國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權利,國際法承認國家在公海上對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轄權。主要包括:
一.船旗國的管轄權
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務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
②在紀律事項上,只有發給船長證書或駕駛資格證書或執照的國家,才有權在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銷該證書,即使證書持有人不是發給證書國的國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國當局意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應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二.各國的管轄權
各國對于公海上發生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以及違法國際法的行為應予管轄,主要有海盜行為、販運黑奴、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和販運等。
五、論述題
1.試述《蒙特利爾公約》中關于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規定。
《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于犯罪:
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采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
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
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
2.試述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
答: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包括:
1.人身不可侵犯
①接受國對于外交代表的尊嚴應予尊重,不得污辱其人格,不得對外交代表的人身實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②接受國有責任保護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財產、文書和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應享有同樣的不可侵犯權及保護。
②接受國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以及財產。
3.管轄豁免
①刑事豁免。
②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
4.免稅免驗
5.其他豁免
國際公法作業3
一、不定項選擇題
1.ABC 2.ABC 3.ABCD 4.AB 5.C
二、填空題
1.【約文的議定】、【約文的認證】、【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交換或交存批準書】
2.【最高機關】、【執行機關】、【行政機關】
3.【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4.【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5.【訴訟管轄權】、【咨詢管轄權】
三、名詞解釋
1.條約的保留【P301】:
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使用時之法律效果。
2.聯合國專門機構【P348】:
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協定或聯合國的決定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領域負有廣泛國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發生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
3.斡旋
是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它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轉達各方的信息和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
4.和解
又稱調解,是比調查更進一步的解決爭端的方法。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的建議,已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
四、簡答題
1.簡述條約的修訂。
答:條約的修訂指條約的當事國于條約有效期間改變條約的某些規定的行為。者和締結條約一樣,是由當事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及科學等方面關系的發展變化需要決定的。修訂條約也是國家的締約行為,同樣須以協議為之并按條約的締結與生效規則進行。一般情況下,雙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一定新的條約所適用的規則并無區別。而多邊條約的修訂與訂立條約的情況不完全相同,有兩種情形,分別為條約的修正、條約的修改。
2.簡述安理會的表決程序。
答: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均有一個投票權。程序問題由15個理事國中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非程序的實質問題以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決定,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的反對票都可以否決提案,但是常任理事會不參加投票或者棄權,不構成否決。
3.簡述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
答:1.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責任原則
2.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
3.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責任原則
4. 上級責任原則
5.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
五、論述題
1.試述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答:1.聯合國的宗旨:
①維持國際和平安全。
②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
③促成國際合作。
④構成一個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已達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聯合國的原則:
①聯合國系基于各會員國職權平等的原則。
②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憲章所擔負的義務。
③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④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⑤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憲章》規定采取的行為,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⑥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⑦憲章中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
2.試述國際法院的職權。
答:國際法院的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
①訴訟管轄權。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神力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
②咨詢管轄權。國際法院除行使訴訟管轄權外,還可以行使咨詢管轄權。《聯合國憲章》第96條規定:“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法律問題的情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種專門機關,對于其工作范圍內之任何法律問題,得隨時以大會之授權,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國際公法作業4
一、 請分析國際法經典案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答: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德國戰犯的審判,不僅創立了懲治戰犯的各項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付諸實施并得到了發展,它還表明建立國際法庭懲治戰爭犯罪是一種使國際法得以遵守和執行的良好形式,為以后建立國際審判罪犯的機制積累了經驗。
紐倫堡法庭審判德國戰犯的根據一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是《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二、 請閱讀并介紹一部國際公法經典著作
答:格勞秀斯于1625年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涵蓋了當時國際法的一切范圍,不僅全面論述了戰爭是否合法,戰爭合法的原因,戰爭的規則等戰時國際法,而且論述了國家主權、財產的性質及其取得的方式,領土的取得及其他平時國際法規則,特別是其中的《海洋自由論》對海洋自由原則的形成具有重大的歷史功績,在這部著作中,格勞秀斯還對國際法學提出一些研究主張,如提出國際法的效力根據主要是自然法,還有一部分為意志法,這一主張頗具影響并形成了一個學派。
格勞秀斯在其《戰爭與和平法》中提出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很快受到了歐洲國家的重視并不斷被付諸實踐也得到了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默認,使國際法形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