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縣鄉鎮村三級服務中心建設健全服務群眾工作體系的實施方案
- 更新時間: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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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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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縣、鄉鎮(街道)、村(社區)
三級服務中心建設健全服務群眾
工作體系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固本強基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行動,進一步健全完善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服務群眾體系,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效率、方便群眾辦事,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服務中心建設健全服務群眾工作體系的意見>的通知》(xx委辦發〔2017〕3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加強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構建上下聯系、聯通、聯動的服務群眾工作網絡體系,是推動上級服務下級、機關服務基層、上級機關與下級基層一起服務群眾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解決聯系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問題的有效途徑。加強三級服務中心建設,要堅持“整合資源、統一建設,規范管理、分級使用,兼容開放、精簡高效”的原則,達到“六有”目標:有方便群眾的服務場所、有緊貼需求的服務項目、有簡便快捷的服務流程、有規范順暢的服務機制、有精干高效的服務隊伍、有群眾滿意的服務效果。2017年,完成縣行政服務中心搬遷工作及規范化建設;27個鄉鎮(街道)和267個村(社區)建立服務中心,80%以上的達到規范化要求。2018年,全部達到規范化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
1.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職能。認真落實《關于加強和規范區縣(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xx委辦發〔2016〕34號)精神。賦予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統籌、協調、指揮職能,包括對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指導;直接受理群眾反映的訴求事項,為群眾提供服務;對基層無力解決的群眾反映事項進行受理、交辦、督辦、辦理反饋和考核;對各部門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和考核;對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2.規范行政審批行為。精簡行政審批環節。除確需專家論證、聽證、查勘場地、檢驗檢測等審批事項外,審批過程應控制為“受理、審核、批準、辦結”四個環節。
3.規范入駐事項。凡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事項均應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逐步將金融、郵政、供水、供電、燃氣、閉路、通訊等企業提供的便民服務,通過增設服務渠道或服務點的形式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眾。
4.規范行政審批相關中介服務。行政審批相關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要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委托專門機構辦理的服務事項,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公開確定被委托的中介機構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
5.推進“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不增加機構編制和人員編制的基礎上,采取“撤一建一”、“并一建一”、“掛牌”的方式由各部門對內設科室和人員進行調整,成立行政審批科,將部門的行政審批職能原則上向一個內設科(室)相對集中,該內設科(室)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部門對窗口工作人員授權到位,行政審批事項在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到位。
6.深化建設領域和企業登記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探索推行“一窗受理、分頭審批、協同會審、聯合踏勘、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并聯審批方式,減少企業申報次數,壓縮辦理時限。
(二)健全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主要職能是:為群眾提供公共服務和便民利民服務;協助上級部門辦理延伸到鄉鎮(街道)的行政和社會管理事務;受上級部門委托開展行政審批服務;對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直接受理群眾反映的訴求事項和村(社區)提交的群眾反映事項,向上級提交本級無法解決的問題。具體建設標準如下:
1.硬件建設。
(1)辦公場地。依托鄉鎮(街道)現有場所建設,整合各部門在基層的辦事機構,設立“一站式”辦事大廳,面積原則上要能滿足服務需求。統一冠名為“××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字體統一為紅字、方正小標宋,規格大小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注意清晰醒目、美觀大方。
(2)窗口設置。按照“應進全進、涉群必進”的要求,鄉鎮(街道)內設科室、基層站所面對社會、企業、群眾開展的民政、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村鎮建設、農(林、漁)業、財政、黨建、公安、稅務、工商、水電氣等業務原則上須全部進駐公共服務中心。開通“服務群眾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受理群眾反映事項,還可結合實際設立村(社區)干部集中辦公點,定期到公共服務中心集中為民辦事。所有窗口都實行專人負責、開放式辦理,并統一制作窗口標志牌、工作人員座牌、辦事指南、工作臺賬等。
(3)公開設施。要通過櫥窗公示欄、展板、LED顯示屏、觸摸查詢機、手機短信等公開服務群眾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工作人員信息、工作制度、辦事流程、服務項目和程序、反映事項辦理情況等內容。公布服務咨詢監督電話,還可設置留言板、意見箱、網上投訴信箱等,方便群眾反映意見建議。配備飲水機、書寫臺、沙發、紙筆等便民服務設施。
2.制度建設。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應建立完善管理辦法,制定首問負責、信息公開、一次性告知、服務承諾、限時辦結、窗口AB角、督查考核等制度并予以公開。
3.隊伍建設。在不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前提下,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設主任1名,由行政負責人兼任;設副主任1名,由鄉鎮(街道)副職領導或中層干部兼任,具體負責公共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從鄉鎮(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進入公共服務中心,并保持相對穩定。
(三)建設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
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職能是:為群眾提供基本服務和拓展服務。基本服務主要是村(社區)“兩委”職責范圍內的服務事項,包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供政策、法律、信息咨詢服務;提供相關證照和行政審批手續代辦服務;組織開展群防群治,排查安全隱患,調解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共安全;開展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幫扶關懷困難群眾、弱勢群體;受理群眾反映的訴求事項,向上級提交村(社區)無法解決的問題。拓展服務主要是以基層黨組織服務為杠桿,撬動整合各類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的服務資源,或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結合實際開展農資購銷、金融網點、便民商店、愛心超市、家政養老、物業管理、醫療衛生、就業培訓、郵件快件轉交、文化娛樂等服務,滿足群眾多元化需求。
便民服務中心依托村(社區)活動陣地設立,統一冠名為“××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字體要求和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一致,具體建設標準參照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關于轉發《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指導規范的通知》(xx委組〔2016〕56號)執行。中心負責人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基本服務實行村(社區)干部一人多崗輪流坐班,讓其他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進家入戶服務群眾上。
三、運行機制
通過市里統一開發的服務群眾工作信息管理系統,把縣行政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連接起來,并延伸到基層服務管理網格,采取“前臺一口受理、后臺分工協同”的運行模式,按照“咨詢、受理、承辦、反饋、督辦、考評”的服務流程,分級辦理群眾反映事項。對群眾反映的具體事項,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能夠辦理的就地辦理,無法辦理的提交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能夠辦理的及時辦理,無法辦理的提交縣行政服務中心;縣行政服務中心對基層上報事項進行研判后,轉交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并負責跟蹤督辦,將辦理結果通過服務群眾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到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或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縣鄉村三級服務中心都要啟用該系統,并落實專人負責維護管理。在保證系統基本功能的同時,可結合實際拓展其他服務功能,將系統連接到電腦和手機等移動終端,方便群眾反映訴求、了解辦理情況,提高服務效率。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縣三級服務群眾工作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委組織部部長任副組長,縣監察局、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考核辦、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政府法制辦、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日常事務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縣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做好牽頭抓總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共同推進三級服務中心建設。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把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作為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和開展“固本強基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行動”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制定建設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精心組織實施。
(二)強化經費保障
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由縣財政保障。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經費由鄉鎮(街道)財政負責。
(三)強化監督考核
縣級各部門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機構必須按要求全部進入服務中心,讓群眾辦事“只進一道門、少跑幾趟路”,進一步加大審批服務事項委托下放辦理權限,任何部門不得在基層單獨設立服務大廳;要嚴格按照村(社區)公共服務事務準入制度,對進入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各類事項進行報批,嚴禁向基層隨意攤派任務。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考核辦、縣民政局、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鎮村服務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并將其納入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和基層黨建工作“三級聯述聯評聯考”的重要內容。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加大對違規審批、體外循環、效能低下等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的查處力度,堅決糾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
附件:成員單位責任分工
附件
成員單位責任分工
1.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抓總工作。
2.縣編辦負責縣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體制改革工作。
3.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三級服務群眾體系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縣鄉村三級“群工系統”運行(技術保障由縣委組織部負責)。
4.縣監察局負責三級服務中心效能監察。
5.縣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和公布。
6.縣財政局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督促鄉鎮(街道)財政落實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
7.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新建鎮村兩級服務中心項目立項。
8.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鄉鎮(街道)、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縣考核辦負責將三級服務群眾體系建設納入鄉鎮(街道)、縣級部門領導班子年度實績考核。
9.各鄉鎮(街道)負責本級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建設及日常管理,并對鄉鎮(街道)、村(社區)服務中心進駐人員進行考核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