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性崗位單位就業協議書范本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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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公益性崗位單位就業協議書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編號:
公益性崗位就業協議書
(適用能夠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就業人員)
人 員 類 型 □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
簽 約 須 知
1、本協議甲方,提供的就業崗位須是由政府出資開發,以滿足社區及居民公共利益為目的的管理和服務類型的公益性崗位。乙方必須是就業困難人員(符合唐勞[2009]6號文件中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的)或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甲方安排乙方就業屬援助就業行為。
2、本協議甲乙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
3、甲乙雙方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協議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4、協議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協議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協議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協議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我市
6、除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人員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甲方(用人單位):
名 稱: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姓 名: 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就業失業登記證號 (就業困難人員填寫)
畢業院校 專業 畢業證號 (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填寫)聯系電話:
為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為以下第 種。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 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雙方同意,乙方平均每天工作 小時,平均每月工作 天。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按天計酬,平均工資為 元/月。
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00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六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情況,包括支付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四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八條 乙方在協議期限內,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死亡等待遇,按國務院《工作保險條例》、《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七、協議的履行、變更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
第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協議的解除、終止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協議,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乙方要求解除協議,在甲方沒有《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時,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協議,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乙方違法解除協議,或者違反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解除、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協議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并根據《協議法》履行法律程序,告知乙方;乙方應自覺遵守,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乙方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遷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或到遷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就業服務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責任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