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邊投資擔保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3-29 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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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多邊投資擔保合同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多邊投資擔保合同范本第1篇
擔保編號: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 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第2條 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 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 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_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 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7條 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8條 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 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第10條 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并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 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 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
第13條 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
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合同范本第2篇
擔保編號: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業已與 _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 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第2條 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 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 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_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 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 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 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 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 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第10條 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并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 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 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
第13條 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 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合同范本第3篇
[摘要]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國際投資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緩解或消除外國投資者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損害其投資安全的擔心,在世界銀行主持下制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建立了MIGA,以直接承保成員國私人向發展中國家投資時可能遭遇的政治風險,鼓勵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促進成員國的經濟發展。
[關鍵詞]多邊投資 擔保 商業風險
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概述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銀行集團里成立時間最短的機構,1990年簽署第一筆擔保合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征收風險、貨幣轉移限制、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擔保,并向成員國政府提供投資促進服務,加強成員國吸引外資的能力,從而推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發展中國家。作為擔保業務的一部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幫助投資者和政府解決可能對其擔保的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的爭端,防止潛在索賠要求升級,使項目得以繼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還幫助各國制定和實施吸引和保持外國直接投資的戰略,并以在線服務的形式免費提供有關投資商機、商業運營環境和政治風險擔保的信息。當今的商業界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很好的投資機會。
然而,對不穩定政策環境的顧慮、對政治風險的洞察以及對具體投資機會的忽視常常會阻礙投資。結果,作為經濟增長的關鍵驅動因素,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部分僅投向少數幾個國家,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世界上最為貧困的人群。
該機構通過兩種方式應對上述顧慮:一是通過向投資者和貸款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二是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協助發展中國家吸引私人投資。
二、多變投機擔保機構的歷史發展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于1988年6月,但成立機構的建議早在1961年就提出過,世界銀行也曾于1966年起草“機構”協議草案,并先后28次討論并修改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獲得通過,世界銀行決定停止有關“機構”的討論工作。1981年,世界銀行決定重新討論建立“機構”的問題。經過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銀行通過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條約》(也稱《漢城公約》,簡稱《公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公約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5個一類國家(發達國家)和15個二類國家(發展中國家)簽署并核準;二是這些國家認購股份總額須達到“機構”法定資本的33%。1987年10月,有關國家召集會議,決定1988年4月30日前核準《公約》的國家為創始會員國。1988年6月8日,在華盛頓舉行成立大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正式成立。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法定資本為10億特別提款權,分為10萬股,每股1萬特別提款權,每個會員國認股數不得少于50股。從《公約》對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以現金繳付(發展中國家可以本國貨幣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債券繳付。余下80%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個國家簽署了加入“機構”的《公約》,其中120個國家已核準《公約》,中國于1988年4月30日核準了《公約》,成為機構的創始會員國,認購股份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
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功能作用
(一)促進增長
自成立以來,MIGA已為85個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型項目提供了135億美元的擔保。這些擔保可使投資規避源于貨幣的不可兌換及其轉帳限制(禁兌險)、戰爭和內亂(包括恐怖主義和怠工)險、征用險及違約險等非商業性風險。截至2004年6月30日,MIGA的上限總額已達52億美元。
MIGA擔保的項目幾乎涉及從旅游業到電信業及從銀行業到制造業的所有行業。對能源、采礦業、重工業和基礎設施行業的大型資本密集型項目而言,保險尤為重要。
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包括源自任何一個成員國的新興及跨境投資投向任何一個發展中成員國的項目。合格的投資形式包括:股票持有者發行的股票、股東貸款和貸款擔保以及技術援助、管理合約、租約、特許經營和許可協議及償還的債券等。同時,董事會經他別多數票通過,可以將合格的投資擴大到其它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MIGA也為獨立的金融機構,諸如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保險。
(二)領路人
MIGA在為投資者在受沖突影響的國家投資鋪平道路方面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2004財年,接近一半的新項目是在受沖突影響的國家實施的。為促進外商直接投資流入阿富汗,MIGA專門設立了擔保基金。以前,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亞(前南地區)以及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也曾設立過類似基金。
MIGA扮演“催化劑“的重要角色,不但為其它地方投資提供了典范,也刺激了通過MIGA支持的項目為人們提供相關物品和服務的地方商業的成長。MIGA對其它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起補充作用,并通過其共同擔保和再擔保業務與其它伙伴開展合作。通過上述做法,MIGA從總體上提升了政治風險保險業的實力,并鼓勵其它保險與貸款機構大膽進入它們自己可能不會孤身進入的市場。
(三)資助項目
MIGA支持的項目具有廣泛的發展效益:這些項目不但增加了地方就業崗位及為政府創收,也成就了技能與技術的轉讓。通過改善包括道路、電力、醫院、學校和清潔水源在內的基礎設施,當地社區常常可從中再次受益。同時,MIGA擔保的外商直接投資也拉動了地方的類似投資,并刺激通過MIGA支持的項目為人們提供相關物品和服務的地方商業的成長。其結果是,發展中國家打破惡性貧困循環的可能性也大為增加。
(四)幫助投資
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用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工具、方法和技能,MIGA的技援服務對實現其宗旨也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MIGA開發和發布促進投資機會信息傳播的工具和技術。成千上萬的用戶登陸MIGA的相關信息服務網頁以獲取投資信息。這些服務對各國的能力建設起補充作用。相關在線服務鏈接包括:FDI Xchange、IPAnet以及PrivatizationLink。
(五)調解爭端
MIGA遏制可能中斷投資的政府行為,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保護傘。如遇爭議,MIGA將啟用其爭議調節機制協助政府和投資者解決分歧,而無需費用昂貴的仲裁介入。該機制服務于兩方面的需要:使投資繼續及幫助相關國家維護其良好的投資環境信譽。MIGA作為公正的中間人的角色能加強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