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人發〔2002〕180號 重慶市關于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及其待遇問題的實施意見
- 更新時間: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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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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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備〔2015〕2450號
重慶市人事局關于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及其待遇問題的實施意見
渝人發〔2002〕180號
各區縣 (自治縣、市)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 (干部)處,中央在渝有關單位人事 (干部)處:
為了適當解決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探親范圍和條件
(一)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與配偶或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依照本實施意見享受相關的探親假及待遇。
(二)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人員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退役義務兵(士官)和參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機關錄用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五)工作人員與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地,或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在學徒期和熟練期、公務員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見習期或試用期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符合本條四款者除外)。
二、探親假期
(一)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安排探親,或者工作人員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探親假期系指工作人員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探親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節日(元且、春節、五一、國慶)。
三、探親假期的工資待遇和路費
(一)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包括探親假和路程假)內,其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津補貼、獎金和福利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人員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中所稱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撫養工作人員自幼長大,現仍由工作人員直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條件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當年或本四年內不能安排探望配偶或父母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工作人員工作地點探親,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人的往返路費。工作人員本人當年或本四年內則不應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三)工作人員具備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條件,但由于長期病休 在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滿30天、與父母團聚滿20天的,在當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內(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可分別按探親的有關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因公己報出差費的不再報銷)。
(四)工作人員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一方己經利用年休假探親后,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到軍隊探望配偶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假期工資照發,其他津補貼、獎金和福利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但探親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如果軍隊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地方工作人員一方探親時,經軍隊團以上機關證明,工作人員一方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指事業單位),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但如上述人員的配偶是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的,在取得上述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后,可準許其配偶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六)各單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探親的假期,確保工作和生產的正常進行。
(七)各單位工作人員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八)本實施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重慶關于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探親待遇問題的解答意見
(一)關于探親范圍和條件方面的問題
1.問:《重慶市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及其待遇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適用于哪些單位?
答: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群團組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2.問:工作人員享受探親待遇,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工作人員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參加工作滿一年及以上并已轉正的工作人員;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3.問:工作人員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界限怎樣劃分?
答:一般說來,工作人員凡是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點,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就算是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具體辦法,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根據當地交通狀況和路程遠近的實際情況確定。
4.問:《實施意見》中所稱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撫養工作人員自幼長大,現仍由工作人員直接供養的親屬”.應如何解釋?
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員自幼父母雙亡,或者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后,在十六歲前的大部分時間就受其撫養,現由工作人員直接供養并經公證機關證明,確屬撫養工作人員自幼長大的親屬。
5.問:父親或母親死亡,弟、妹年幼,母親或父親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親屬的經濟來源解決全家人的生活,現母親或父親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母親或父親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親屬的待遇。
6.問:《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工作人員的父親或母親和工作人員的配偶同居一地,應當怎樣掌握?
答:工作人員的父親或母親和工作人員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較近,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應視為父親或母親和工作人員配偶同居一地。這類工作人員在按規定探望配偶時,能夠同時解決探望父母的問題,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問:工作人員的父母分居兩地,現在工作人員只是同父親或母親居住在一起,是否還能享受探親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親或父親?
答:工作人員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8.問:工作人員與其養父母或者親生父母住在一起(包括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否要求到外地去探望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答:只要工作人員與養父母或親生父母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待遇。
9.問: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養父母已經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
答:可以。
10.問:工作人員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工作人員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目前尚未再婚,如原與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當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兩地,當年未探望過配偶的,當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問:夫妻均系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是否允許雙方都享受探親待遇?
答:不能。因為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夫婦即已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至于探親假給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再享受探親假,但不允許“雙探”。
12.問:夫妻雙方分別在兩地工作,一方或雙方均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們是否可以再享受探親待遇? 答:允許其中一方享受探親待遇,但不允許“雙探”。
13.問:勞動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屬于一次簽定兩年及以上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工作地點離家較遠,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在工作滿一年以后,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14.問: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人員為什么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答: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學習技術和熟習工作(生產)知識,為了不影響學習,暫不享受探親待遇。在他們學習期滿后,上半年期滿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滿的,次年度享受。
15.問:已轉正的工作人員,因內部調動工作而當學徒的,能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答:工作滿一年及以上并已轉正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需要,經組織確定,調去學習技術而當學徒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16.問:軍齡不到一年的退役義務兵,是否可以與正式工作人員一樣享受探親待遇? 答:不能。
17.問:工作人員在大專院校脫產學習期間能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工作人員進入大專院校脫產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的,如本人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可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已由單位報銷路費的除外)。由學校按月發給助學金的學員,其在學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8.問:臨時工能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臨時工不是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他們的工作是臨時性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9.問:已經退休、退職的工作人員,或者退休、退職后,經批準聘用超過一年以上的,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不能享受探親待遇;退休、退職后,經批準受聘重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20.問:工作人員出國援外一年以上的,國內的一方能否去國外探親?如不能出國探親,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出國援外人員有回國探親的具體規定,在國內的一方不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也不能改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1.問: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單位送到外地在職培訓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培訓地點探親?
答:被單位送外地在職培訓的已婚工作人員,學習已滿一年,并還需繼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由本人利用學習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親,準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已由單位報銷路費的除外),另一方不能到配偶培訓地探親。
22.問: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單位派往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對方派往地點探親?
答:一方被單位派往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被派出方需繼續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23.問:新婚工作人員,夫妻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結婚的當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工作人員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4.問: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因各種原因其中一方到外地自謀職業,其工作人員一方可否到外地探望配偶?
答:夫妻原居住一地,后其中一方到外地非國有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并仍需在外地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而造成夫妻分居的,其在機關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的配偶,可隔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例如,在機關或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的一方今年到外地探望了配偶,明年就不能再到外地探望配偶,而要到后年才能享受探親待遇。
25.問:工作人員已領取了結婚證,但因種種原因未及時舉行婚禮,這類工作人員能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工作人員從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就可按探親假規定享受已婚工作人員應享受的探親待遇。
26.問:工作人員父母離婚,經法院判定,工作人員隨其父親或母親生活,現隨其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死亡,該工作人員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親或父親? 答:可以按照探親規定,去探望在世的親生母親或父親。
27.問:具備探親條件,申請出境探親的臺胞、歸僑、僑眷工作人員,其假期和待遇如何處理?
答:應按勞動人事部等四個部門印發的《關于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16號)和國務院僑辦等五個部門印發的《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待遇問題的通知》(〔82〕僑政字第011號)規定辦理。
28.問:我市工作人員的配偶或父母在工作,工作人員能否享受到探親的待遇? 答: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藏府發[1981]60號文件的規定精神,我市工作人員不享受進藏探親的待遇。
(二)關于探親假期方面的問題
29.問:按《實施意見》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應如何計算?
答:已婚工作人員具備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條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在計算時,原則上應從本《實施意見》公布執行之日起計算,其中,此前已按有關規定累計計算了四年一次探親假期的,可合并計算。
30.問:工作人員在結婚的當年已經享受過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何時起享受已婚工作人員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應從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內,享受一次已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待遇。
31.問:探親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工作人員的探親假期原則上應一次使用。如個別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申請分期使用,在不影響工作和生產的前提下,可由單位領導酌情處理,但探親假期不得超過規定的天數,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32.問:已婚工作人員因往返路途較遠等原因,要求兩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兩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況,本人自愿兩年探望一次,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兩年合并探望一次,假期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費的報銷只限一次。
33.問:享受探親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員,利用探親假結婚,是否還另給婚假?
答:可按婚假規定的天數,另給婚假。
34.問:女工作人員請了產假,在當年可否再享受探親假?
答:凡是符合探親條件的女工作人員,即使當年請過產假,仍然可以享受探親待遇。各單位在具體執行中,可將女工作人員的探親假與產假合并安排。
35.問:在探親期間,因病而超過了假期,怎樣處理?
答:工作人員在探親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探親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工作人員在探親假期已滿,確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單位的,應及時時向原單位請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鄉、鎮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向所在單位申請,按照病假處理。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無病找醫院開假證明等不正之風,一經查實,作曠工處理。
36.問:工作人員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應如何處理?
答:工作人員在探親途中,如遇塌方、洪水等意外事故或車禍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頓,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領導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個人原因轉車、候車延誤的時間,不算路程假,應按探親假期處理。
37.問:各單位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有計劃依次安排了工作人員探親的日期,工作人員到時不回家探親如何辦?
答:工作人員探親要嚴格遵守有關探親的規定,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沒有特殊原因不按單位安排的探親日期探親的,可作為本人放棄享受本次探親待遇。工作人員為了工作和生產,主動不享受或少享受探親假期的,應予表揚,但不加發工資。
(三)關于探親假期的工資和路費方面的問題
38.問:已婚工作人員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費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報銷。其基本工資的基數應如何計算?
答:按照人事部人薪發[1994]7號文件規定,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各類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②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 (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③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39.問:夫妻雙方都具備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費怎樣報銷?
答:夫妻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原則上可按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費,報銷其超過本人月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選擇遠距離而不去近距離的探望地點,各單位在給假期和報銷探親路費時,要嚴格掌握探親地點和遠近平衡(即以兩個四年平衡計算,例如:男方父母家居上海市,女方父母家居宜昌市,第一個四年女方可隨同男方去上海市探望公婆,第二個四年男方可隨同女方去宜昌市探望岳父母,而不能只選擇上海市作為探親地點,以免增加財政開支。如夫妻不是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則可按各自應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計算報銷路費。
40.問:工作人員探望的父母分居兩地的,探親路費怎樣報銷?
答:工作人員探望的父母分居兩地,如兩地為順路同方向的,可準予報銷較遠一地探望父親或母親的路費;如兩地不順路不同方向的,可報銷他們實際去探望父親或母親一地的路費。
41.問:工作人員同父母親、配偶分居三地,又是順路同方向的,其中有一年可以享受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路費怎樣報銷?
答:工作人員同父母親、配偶分居三地,又順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較遠一地給予路程假,但在報銷路費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報銷。例如: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工作,配偶住宜昌市,父母住武漢市,重慶市至宜昌市的往返路費全部報銷,宜昌市至武漢市的往返路費,只報銷其超過本人月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宜昌市,配偶住在武漢市,其重慶至武漢市的往返路費可全部報銷。
42.問:享受探親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員,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否按探親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答:享受探親待遇的未婚工作人員,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
43.問:父母是多子女,其居住地點不固定,工作人員探望父母的路費和路程怎樣計算?
答:應以父母常住戶口的地點為準,給予路程假和報銷其按規定應報銷的往返路費。如探望父母實際去的地點近于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則應按實際去的地方報銷路費;反之,超過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路費,應由個人負擔。與父母親同一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4.問: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條件的工作人員,因病休息并領取病假工資的,在報銷探親往返路費時,是按超過病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報銷?還是按超過原基本工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報銷?
答:應按超過病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報銷路費。
(四)其他方面的問題
45.問:女工作人員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產假期滿以后,又與配偶團聚滿三十天的,是否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6.問:工作人員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能否改探望祖父母和弟妹?
答:根據我市目前的經濟條件,這類工作人員暫不享受探親待遇。
47.問:符合探親條件的工作人員,在父母去世請假回家料理喪事時,可否作為當年的探親待遇處理?
答:符合探親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按探親待遇處理(當年已享受過探親待遇的除外)。不符合探親條件,或者雖符合探親條件,但當年已享受過探親待遇的工作人員,在請假去料理父母喪事時,不能按探親待遇處理。
48.問:工作人員的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的,能否探望寄養在老家由工作人員本人撫養的未成年的子女?
答:參加工作滿一年并已轉正的正式工作人員,其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再婚,如果寄養在老家或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工作人員本人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節假日團聚的,各單位可參照探親規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顧處理,給予探親待遇,假期每年為20天,并報銷往返路費。
49.問:病休半年以上并按規定領取病假工資的工作人員(包括矽休病人),能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在不影響疾病治療的情況下,可享受探親待遇。但探親假期的工資,仍應按病假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也不能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50.問:《實施意見》第四條(三)款規定:“由于長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駐外地等其他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滿30天、與父母團聚滿20天的,在當年或本四年內就不能享受探親待遇”。這里的“滿”字是指一次滿?還是指幾次累計滿?
答:是指工作人員在當年或本四年已經請過病假、事假回家,或趁因公出差之便回家與配偶團聚時間累計滿30天、與父母團聚時間累計滿20天的,就不應再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對因請事假回家團聚扣了工資的,可以補發。
51.問:曠工累計天數較多的職工,是否還享受探親假待遇?
答: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在一個月內曠工累計超過10天的,取消其當年享受探親假的資格。
52.問:工作人員受了刑事處分監外執行而在原單位勞動的,是否還能享受探親待遇? 答: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53.問:工作人員的配偶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勞改,工作人員與父母不住在一起,能否改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工作人員的配偶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勞改,凡屬仍保持有夫妻關系的,不能改為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