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發票丟失證明
- 更新時間: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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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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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丟失證明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銷售方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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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方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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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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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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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 |
發票代碼 |
發票號碼 |
貨物(勞務)名稱 |
單價 |
數量 |
金額 |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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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
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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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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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丟失專用發票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一、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時的稅務處理:
情況一: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銷售方應作如下處理:銷售方提供相應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銷售方單位公章);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章》(以下簡稱《證明單》),《證明單》需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情況二:選擇前未認證的銷售方處理同情況一所述。
購買方應作如下處理: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后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二、丟失專用發票抵扣聯時的稅務處理:
情況一: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情況二: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丟失專用發票發票聯時的稅務處理:
購買方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銷售方存根聯丟失的,銷售方以發票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