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生態旅游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21-03-20 09: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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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森林生態旅游協議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森林生態旅游協議書第1篇
(甲方)與 (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經營項目名稱:
二、 經營單位:
三、 經營使用年限:所使方正林業局經營地域權為 年( —— 年)。
四、經營目標:
1、森林生態旅游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按照行業標準合法經營,努力做到本行業中的精品,拉動一方經濟的發展。
2、必須要按時完成向林業局繳納的租賃承包費,并且完成逐年遞增的任務。
3、成為方正林業局森林生態旅游線上主要景點和全局森林生態旅游的骨干企業。
4、有效拉動相關產業,開辟就業崗位,安置下崗職工和林區勞力就業。
5、塑造企業形象,打造旅游名牌,成為 東部旅游線“ ”支線的黃金旅游點。
6、成為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步增長的現代森林旅游企業。
五、雙方責任、權力劃分:
(一)甲方:
1、責任:
(1)大力支持乙方完成經營目標;
(2)協助乙方爭取國家產業的政策支持;
(3)協助乙方辦理占地、 經營等文件,協助完成籌建工作;
(4)協助乙方完成房舍用地審批。主房舍周邊 用地(耕地和荒地,交由乙方有償使用,保證乙方繼續開發和擴大經營項目;
(5)向乙方有償提供漂流專線。
(6)在主項目建設期間和新增項目開發期間優惠價格向乙方出售木材、沙石等建筑材料;
(7)提供其它扶持本產業發展的優惠條件。
2、權力:
(1)按照國家林業法規和政策,對乙方經營區的資源、林政、防火和社區,行使管理權;
(2)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乙方租賃經營期間收取資源補償費和生態保護費。
(3)有權向乙方推薦優秀下崗職工和林業勞力就業。
(4)有權對違法經營進行監督或查處。
(二)乙方: 企業或公司。
1、 責任:
(1)按時完成并向林業局繳納租賃承包費萬元,并且完成向林業局繳納的逐年以 %遞增的租賃承包費任務。
(2)開發與經營保證基本維護生態原貌;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擴大經營區域;
(4)經營效益較好時向林區社會無償捐助教育、衛生及其它公益事業;
(5)接納甲方推薦的優秀員工就業;
(6)努力盡到企業應盡的生態、社會責任;
(7)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轉嫁經營風險。
2、權力:
(1)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2)有權拒絕甲方(及其附屬部門、單位的不合理攤派和不合收費);
(3)有權辭退甲方推薦的不稱職員工。
六、本協議書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七、本協議書末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 (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森林生態旅游協議書第2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旅游興省”戰略和關于“把森林旅游業真正發展成為森工經濟的支柱產業”的規劃,積極打造方正國有林區森林生態旅游產業,拉動方正國有林區2 1世紀經濟社會發展,按照省政府黑政字[2001]7 9號文件“建設原始森林探險、冷水漂流、冰雪運動、狩獵觀鳥、療養休閑、避暑保健、森林小火車觀賞、民族風情等一批獨具特色的森林旅游項目”的要求,從我局森林旅游區位優勢、資源優勢、特色優勢出發,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業運作規律,經林業局批準,把 項目租賃給 進行經營。 本著誠信合作,發展林區經濟為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黑龍江省方正林業局(甲方)與
(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經營項目名稱: 。
二、 經營單位:
三、 經營使用年限:所使方正林業局經營地域權為 年( —— 年)。
四、經營目標:
1、森林生態旅游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按照行業標準合法經營,努力做到本行業中的精品,拉動一方經濟的發展。
2、必須要按時完成向林業局繳納的租賃承包費,并且完成逐年遞增的任務。
3、成為方正林業局森林生態旅游線上主要景點和全局森林生態旅游的骨干企業。
4、有效拉動相關產業,開辟就業崗位,安置下崗職工和林區勞力就業。
5、塑造企業形象,打造旅游名牌,成為黑龍江東部旅游線“哈爾濱——二龍山——方正——佳木斯——鶴北”支線的黃金旅游點。
6、成為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步增長的現代森林旅游企業。
五、雙方責任、權力劃分:
(一)甲方:
1、責任:(1)大力支持乙方完成經營目標;(2)協助乙方爭取國家產業的政策支持;(3)協助乙方辦理占地、 經營等文件,協助完成籌建工作;(4)協助乙方完成房舍用地審批。主房舍周邊 用地(耕地和荒地,交由乙方有償使用,保證乙方繼續開發和擴大經營項目;(5)向乙方有償提供漂流專線。
森林生態旅游協議書第3篇
旅游合同有哪幾種類型?簡單地講:從內容上分,在《旅游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堵糜畏ā奉C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歸入包價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為包價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
一、先介紹一個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別外出旅游,且通過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遇到煩心事,向旅行社索賠時,結果卻是不同。胡先生參加團隊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飯店降低標準,組團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賠償;而李先生比較有經驗,不愿參團,僅請旅行社代訂了機票,并指定飯店請旅行社預訂,飯店服務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飯店服務予以賠償被拒絕,向主管部門投訴也未獲支持,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賠償,李先生卻不行呢?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旅游法》第111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高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類型。
從形式上分,可分為書面和口頭旅游合同形式;
從地點上分,可分為國內與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從內容上分,在《旅游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自由行和代辦旅游合同。有關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規定可以參照《高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的規定。《旅游法》頒布后,自由行已經歸入包價旅游合同中,不再成為一種獨立的旅游合同類型,旅游合同分為包價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
2、傳統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經消失。
對照《旅游法》第111條規定,所謂的包價旅游合同,必須滿足三個因素,第一,旅游產品由旅行社事先設計,沒有旅游者的參與,旅游者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旅游產品。第二,旅行社提供兩項以上服務,不論該服務是旅行社直接提供,還是由履行輔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總價支付給旅行社。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該旅游合同就是包價旅游合同。目前所謂的自由行,實質上是小包價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價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設計產品,為旅游者提供了兩項服務,旅游者以總價形式支付給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責任不同。
就包價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輔助人服務有過錯,不論該過錯是違約還是侵權,組團社就是服務過錯的最終承擔者,當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可以說,包價旅游合同就是組團社承擔合同范圍內的全部責任。
在代辦旅游合同責任中,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較輕,旅行社只要為代辦服務的過錯承擔責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預訂四星級客房,旅行社卻為旅游者預定了三星級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預訂了機票,但航班臨時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擔責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兩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務權益受損,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存在不同的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