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
- 更新時間: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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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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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
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為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規范新聞采編人員行為,維護新聞界良好形象,促進新聞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采編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準設立的報社、新聞性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網站等新聞單位內的記者、編輯、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員、評論員、翻譯等從事新聞采訪、編輯、制作、刊播等新聞報道業務的人員。
第一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貫徹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把握正確輿論導向,支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
第二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遵守憲法和法律,奠定黨的新聞宣傳紀律,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報道違紀違法案件,要自覺遵守案件報道的紀律,注意報道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采編涉外新聞報道,要遵守我國涉外法律和我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貫徹我國對外政策。采編民族宗教報道,要遵守我國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規。要依法維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依法維護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采編涉及未成年人的負面報道,要遵守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未獲得未成年人的臨護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夠辯別和推斷其真實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資料。
第三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新聞事實準確。要認真核實消息來源,杜絕虛假不實報道。新聞報道在新聞媒體刊發時要實行實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實姓。不得干預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調解,不得干預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報道涉及有爭議的內容時,要充分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認真核對事實,準確把握分寸。
第四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發揚實事求是、敬業奉獻的精神,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和文風,不斷創新報道內容、形式和手段,使新聞報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新聞報道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報道活動時如遇以下情形應實行回避,并不得對稿件的采集、編發、刊播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1、新聞采編人員與報道對象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 姻親關系;
2、新聞采編人員采訪報道涉及地區系本人出生地、曾長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聞采編人員與報道對象屬于素有往來的朋友、同鄉、同學、同事等關系;
4、新聞采編人員與報道對象存在具體的經濟、名譽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 新聞單位各級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社社長、記者站站長等),實行任期輪崗制和任職回避制。任職滿8年的,應輪崗交流或易地安排。
新聞采編人員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長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擔任分社社長或記者站站長。
第七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杜絕各種有償新聞行為。不得利用采編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新聞報道客觀公正的宴請和饋贈,不得向采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系人索取財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從事與職業有關的有償中介活動,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在無隸屬關系的其他新聞單位或經濟組織兼職取酬。
第八條 新聞采編人員要嚴格執行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分開的規定。不得以記者、編輯、審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員等身份拉廣告,不得以新聞報道換取廣告,不得以變相新聞形式刊播廣告內容,不得為經營謀利操縱新聞報道。新聞采編人員不得以訂閱報刊為條件進行新聞報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訪報道單位或個人訂閱報刊,更不得以批評曝光為由強迫被采訪報道單位或個人訂閱報刊、投放廣告或提供贊助。
第九條 規范新聞采編人員記者證件管理和使用。
公開的新聞采訪必須出示經新聞出版單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記者證件。對使用假記者證或冒充記者的人員要嚴肅查處。新聞單位要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方便群眾監督。
第十條 對違規違紀的新聞采編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和紀律嚴肅查處。
新聞采編人員有虛假報道、有償新聞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律吊銷記者證。凡被吊銷記者證的新聞采編人員,自吊銷之日起5年之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國主要新聞單位試行,其他新聞單位參照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