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
- 更新時間: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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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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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
提名考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的精神,規范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xx市《區縣(自治縣)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試行)》,結合xx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提名人選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可以從紀檢監察系統內和紀檢監察系統外提名,注重從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中選拔。
第三條 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等有關方面,掌握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備用人選,為提名提供人員儲備。
第四條 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一般應當異地交流任職。
第五條 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為主,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提出人選;
(二)縣委組織部就提名人選聽取各方面意見;
(三)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
第六條 鄉鎮(街道)紀(工)委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為主,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聽取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后提出人選;
(二)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鄉鎮(街道)黨(工)委配合。
第七條 換屆時的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