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人社發〔〕215號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 更新時間: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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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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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發〔2014〕215號
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意見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參保人員”),可在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二)在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之月起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可在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四)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申報參保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新參保人員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也可在戶籍地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原參保人員需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繳費檔次重新申報。如未完成重新申報工作的,將其原申報的繳費金額按照現有檔次對應進行調整。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繳費檔次申報工作。
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1.中青年參保人員,可在一檔100元、二檔200元、三檔300元、四檔400元、五檔500元、六檔600元、七檔700元、八檔800元、九檔900元、十檔1000元、十一檔1500元、十二檔2000元12個年繳費檔次中自愿選擇繳費標準。
繳費標準均應按年申報,如未按時申報的,按上年繳費標準進行繳費。按申報的繳費標準,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除因病、因災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補繳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得補繳。因病、因災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繳納的,以后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通過委托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
2.老年參保人員,可以選擇不繳費,也可以選擇繳費,具體繳費辦法仍按照渝府發〔2009〕85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集體補助
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予的繳費補助可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村集體給予繳費補助時,應向參保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繳費補助申報,并提交經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助對象、標準及辦法。當年的補助、資助總金額不超過我市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并從資金到賬之月起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入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之月。
中青年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后,政府對其進行繳費補貼,其補貼標準分別為一檔30元、二檔40元、三檔50元、四檔60元、五檔70元、六檔80元、七檔90元、八檔100元、九檔110元、十檔120元、十一檔130元、十二檔140元。
老年參保人員自愿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按其一次性躉交的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待遇給付
(一)按月領取條件及支付時間
1.中青年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從開展試點之月前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必須達到15年;從開展試點之月前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可以不繳滿15年,也可以繳滿15年,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選擇不繳費的,從申報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二)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目前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今后依據國家基礎養老標準調整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作適時調整。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的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時,每超過一年每月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中青年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確定;老年參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增發養老待遇
1.獨子待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2.高齡補貼: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后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應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證,到就近的社會保障服務所或設有指紋采集點的社區參加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通過資格核查后,補發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五)領保人員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
(六)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后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期滿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七)仍在服刑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且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刑滿釋放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從刑滿釋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選擇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從申請參保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待遇。刑滿釋放之月未滿60周歲的人員,從刑滿釋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八)領保人員死亡后,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并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后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喪葬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九)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給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標準,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資助)、政府補貼、轉移收入、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內容。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利息計算公式為:
中青年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記入金額×本年記賬利率×1/12 ×(12-n+1)(n為本年度資金到賬月份,且1≤n≤12)。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時間不一致的,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按照本年度記入金額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賬月份分別產生利息。
領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積數=∑〔m月份支付額×(12-m+1)〕(m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中青年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領保人員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應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做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戶余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因戶籍遷移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
(二)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四)對曾經參加過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且在2014年7月1日前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養老待遇、但符合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不屬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4〕104號)文件范圍,應按各險種原有政策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五)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60周歲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待遇條件并不愿延長繳費的且從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可自愿申請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至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從其達到60周歲的次月起,按照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計發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六)各區縣(自治縣)開展試點后,戶籍關系從市外遷入本市,遷入之月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須由原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后,本人可自愿申請參加我市居民養老保險。選擇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從申請參保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待遇。
(七)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不予轉移。
七、其它
(一)按照《民政部關于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原老農保基金債權由各區縣負責清理并作妥善處理。對申請將個人賬戶合并計算的,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已領取待遇人員為個人賬戶余額)足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老農保人員轉移銜接嚴格按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重慶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171號規定執行。
(二)按照《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的暫行辦法》(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領取生活費補貼的人員,自愿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之月起,不再領取渝府發﹝2005﹞121號文件規定的生活費補貼。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會議”程序形成的決定。
(四)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或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五)參保人員對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行為及計算發放基本養老金行為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六)過去有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七)本實施意見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八)本實施意見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