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 更新時間: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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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業工作組
2.4 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
3.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
3.2 報告制度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應急響應啟動
4.3 先期處置
4.4 指揮與協調
4.5 應急處置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分析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裝備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物資保障
6.8 經費保障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7.3 監督檢查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預案解釋部門
8.3 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下簡稱礦難)應急救援體系,及時有效地組織礦難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環境的危害。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礦難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發生礦難事故后,按應急響應順序啟動煤礦企業、當地政府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本預案。
1.4.2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加強礦井安全監控等基礎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
1.4.3以人為本,反應快速。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應機制,以搶救人員和保護人員生命安全為中心,及時應對,妥善處置,防止事故蔓延惡化,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礦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礦難應急處置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株洲市礦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應急辦、市公安局、市政府新聞辦、市衛生局、市交通局、攸縣人民政府、茶陵縣人民政府、株洲縣人民政府、醴陵市人民政府、中國電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動株洲分公司、中國聯通株洲分公司負責人為成員。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領導小組
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礦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礦難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項的決策。
2.2.2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市領導小組各項工作部署,制定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工作細則,開展具體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礦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檢查、督促和協調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各專業組的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通報有關礦難事故情況;會同市政府新聞辦發布礦難有關信息。
2.2.3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負責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應急預案和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指揮調動全市礦難應急資源;開展礦難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演練工作;組織事故災難調查處理等工作。
市應急辦 協助做好礦難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報告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 負責依法控制事故災難責任人,維護礦區及事故災難關聯地區的治安和社會穩定;為應急救援人員和救援物資及時到達事故現場提供道路保障。
市政府新聞辦 負責礦難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會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新聞稿,及時組織媒體開展解疑釋惑、澄清事實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和協調醫療救治,使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
市交通局 為應急救援人員和救援物資提供運輸保障。
攸縣人民政府、茶陵縣人民政府、株洲縣人民政府、醴陵市人民政府 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置礦難事故;妥善處置善后工作;組織開展礦難應急救援的宣傳、教育和預案演練工作;協助安監部門做好事故災難調查工作。
中國電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動株洲分公司、中國聯通株洲分公司 保障礦難事故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2.3 專業工作組
事故搶救組: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災難搶救方案的制定,協調、調度礦山救護隊和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交通局等部門人員及技術專家組成。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災難原因及經過進行全面調查,寫出事故災難調查處理報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市公安局等部門人員及技術專家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人員,維護礦區穩定和生活保障,死難人員的撫恤、親屬的安撫等保障工作。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事故煤礦企業及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門人員組成。
2.4 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
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救援方案,對搶險救災的人、財、物進行統一調度使用,下達搶險救災命令,批準救援人員入井許可。
指揮長: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指揮長,事故煤礦礦長協助指揮長工作。指揮長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救援方案,積極營救遇險遇難人員,下達救援命令,防止事故擴大;根據預案和現場實際需要指定副指揮長及其他指揮部成員,并明確分工,各司其職。
第一副指揮長:原則上由煤礦總工程師擔任。其職責是組織制定營救遇險遇難人員方案和處置事故災難計劃,組織編制保障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指揮長批準后實施。
機電副指揮長:根據計劃,在企業范圍內及時調集救災所需的設備物資,提出需外購或外單位支援的設備、物資清單;組織對主要提升機、通風設施、變電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運行。
通風副指揮長:根據計劃和指揮長的命令,對礦井風流進行監控和調度;對井下通風、瓦斯、煤塵及其他有害有毒氣體、火情等情況進行監控。
后勤副指揮長:根據救災計劃,為搶險救災組織和調集足夠的人、財、物;安排好搶險救災人員的生活、傷員救治、家屬安撫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護隊長:根據救災計劃,全面負責領導指揮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如與其他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災難的煤礦企業的礦山救護隊隊長擔任作戰部指揮,協調各礦山救護隊戰斗行動。
3.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搞好各類事故災難的預防預警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災難發生。
(1)建立和健全煤礦企業安全信息網站,負責收集并登記井下安監員、瓦檢員及職工提供的各種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隱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礦企業負責定期把安全信息網站獲取的安全信息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提供的數據、各類安全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綜合分析,制作礦井的安全隱患排查表,明確整改措施、負責人和完成時間,并在井口和調度室(站)張貼,公之于眾。
(3)突出礦井突出嚴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稱、地點,石門揭煤或震動性放炮的地點、放炮時間以及停電、撤人的范圍要在井口和調度室(站)預警預報欄公布。
(4)水患嚴重礦井井下進行探放水的地點和時間,受水害威脅地點工作人員的通知辦法和安全撤退路線要在井口和調度室(站)預警預報欄公布。
(5)煤礦企業要和當地氣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電部門建立信息熱線。一旦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地質災害及停電事故預報,必須提前通知礦區職工及家屬,必要時停止生產,人員不得下井。
3.2 報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報程序
(1)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
(2)各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接到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門。
3.2.2 報告內容與時限要求
(1)報告內容:事故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災難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災難類別、傷亡(含失蹤、中毒)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事故災難簡要經過,對事故災難原因和性質、影響范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災難搶救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對事故災難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
(2)時限要求:報告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報告市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單位)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報告省人民政府,不得超過1小時,并在2小時內作出書面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煤礦事故災難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響應,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1)Ⅳ級:一般礦難,指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2)Ⅲ級:重大礦難,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3)Ⅱ級:特大礦難,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生產安全事故;
(4)Ⅰ級:特別重大礦難,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4.2 應急響應啟動
發生死亡1~2人/次的煤礦事故,啟動礦級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死亡3~9人/次的煤礦事故,啟動市應急救援預案;以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為主,由事發地縣礦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市領導小組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進行事故救援。
發生死亡10~29人/次的煤礦事故,啟動市應急救援預案,市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
發生死亡30人/次以上的煤礦事故,啟動市應急救援預案,市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并提請啟動省應急救援預案。
4.3 先期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按本礦的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成立現場救災指揮部,積極采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按煤礦礦難級別,分別啟動各級人民政府煤礦礦難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預案先行啟動。在低級別預案先行啟動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事故)的發生。
4.4 指揮與協調
市應急預案啟動后,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或指導,協調事發地縣及市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協調事發地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專家及救護隊參與搶險救災;指導現場搶險救災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事故);協調縣人民政府及市相關部門(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面應急資源;部署做好維護現場通訊、交通暢通和治安秩序穩定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4.5 應急處置
4.5.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及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盡快安全撤出災區人員,積極組織營救遇險遇難人員,及時救治受傷和中毒人員;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災難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或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記錄。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災難的危害和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
(3)根據事故災難性質迅速恢復被損壞的供電、通風、提升運輸、排水、通訊等系統,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并采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4)根據救護隊偵察情況迅速制定救援方案。
(5)為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條件具備時,應在靠近事故災害區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救災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揮由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選派具有救護知識,并熟悉井下情況的人員擔任。井下基地必須裝有直通地面現場搶險救災指揮部的電話。
4.5.2 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在編制搶險救災方案和救災計劃時,各類礦難的施救原則與方法參見《湖南省煤礦主要災害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及方法》。
4.6 信息發布
礦難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突出重點、分類處理的原則。事故發生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通報市政府新聞辦,并安排專人配合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7 應急結束
遇險遇難人員全部升井(特殊情況除外),事故隱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經市領導小組同意,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撤消,應急狀態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組要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事故災難中的傷亡人員及其親屬,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部門(單位)的物資按價付款或歸還。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2 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應在事故災難處置階段介入收集有關資料。應急狀態結束后,要查出事故災難的原因、性質、責任、經驗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災難發生的措施,并寫出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礦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特大礦難信息報告系統。規范事故災難信息獲取、分析、整理、發布、報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證各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6.2 隊伍保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縣人民政府和各煤礦企業應建立、充實、完善煤礦救護隊伍和礦難應急救護信息數據庫。
6.3 技術保障
建立市礦難應急救援專家庫,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支持。市領導小組可根據事故類別和嚴重程度調集相關專業專家協助事故的搶救、調查和分析。
各煤礦應有及時填繪的能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必備資料;國有煤礦必須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十一種圖紙,并實行專柜專人管理,建立臺帳,可根據需要隨時提供。
6.4 裝備保障
市、縣救護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配備救援裝備,并保證狀態良好。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應根據礦難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在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應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由事故災難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人員、傷員、物資和器材運輸暢通,及時到位。
6.6 醫療衛生保障
重點產煤縣必須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成立衛生救援指導小組,明確1~2個礦難傷員救治定點醫院,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醫護人員,提高定點醫院應對礦難的救治能力。
6.7 物資保障
重點產煤縣、煤礦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8 經費保障
事故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如暫時無力承擔時,應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中協調解決。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加強礦難事故的預防、救援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應急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礦難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和完善本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