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地轉讓協議
- 更新時間: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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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林地轉讓協議》,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江西省鄱陽縣高家嶺鎮大宗村委會虎山組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合理、高效開發使用山地造林,提高農林業綜合開發效益,甲乙雙方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互為互利的原則,并經甲方群眾代表大會通過,甲方同意將原所承包大宗村委會虎山組所屬的林地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轉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面積與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嶺)面積180畝,(宗地名敢叉凹)面積31.9畝,(宗地名祖墳山)面積2畝,合計213.9畝。該四至界限為:東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條:轉讓期限:轉讓經營使用期限為伍拾年(自2011年3月1日至2061年2月28日止)。轉讓期內山林地的經營使用權歸乙方。
第三條:轉讓金:轉讓金價格為每年每畝人民幣貳拾伍元整,計人民幣26.7萬元整。
第四條:轉讓金支付方式:該款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給甲方。
第五條:乙方在承包期滿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后歸還甲方,甲方若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給乙方。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經見證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見證單位(簽字章):
合同簽署日期:2014年3月17日
范本2
林地承包轉讓協議
甲方(為賣方):李海良
乙方(為買方):
丙方(為見證方):回龍村民委員會
一、甲方林地基本現狀:
甲方將其位于回龍小粟園里南坡、石亂凹窟窿溝;面積207畝,林地(均為有林地)轉讓給乙方經營林地。具體四至范圍:
東:三叉地南分水嶺 南:頂尖分水嶺
西:石祥墳后通嶺 北:流水溝
實際面積以林權證面積為準。
二、轉讓期限為66年,終止日期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轉讓期間,乙方對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權
四、轉讓金額及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林地轉讓金額為 元,大寫 元,
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督促乙方按合同規定繳轉讓金;
(二)、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轉讓林地范圍內經輝縣市人民政府登記換發的新版林權證。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戶成員集體決議:一致通過轉讓給乙方。
3、轉讓期間,甲方必須負責順林地與周邊關系和本轄區內的村民關系,做好轉讓林地與周邊地塊權屬確認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確,確保乙方使用權及收益權不受侵害。
(三)、轉讓期內,因各類因素發生村委會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類費用均有乙方承擔。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在轉讓期內,按合同規定,乙方對林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
2、轉讓期內,乙方有權轉讓林地經營權,如乙方確實需要轉讓,可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甲方不得故意阻撓乙方轉讓經營權。
3、轉讓期內,所轉讓林地如因政府建設或規劃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雙方不能追究對方責任,政府補償除土地以外,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會協調延長合同期,延長費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
六、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單方解除合同,視為違約,并賠償違約方的損失。
(二)、如因甲方轉讓林地手續不合法或林地發生權屬不明等糾紛,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三)、轉讓期內,如雙方有未盡事宜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達成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
范本3
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甲方:紫金縣林業局 林業站
乙方: 紫金縣 鎮 村 村民小組 戶主
為發展我縣林業,加快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雙方同意采取轉讓林地使用權形式“營造短伐期桉樹速生豐產工業原料及用材林”,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之有關規定,特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林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簽定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二、乙方向甲方轉讓適宜種植速生豐產林之林地面積 公頃/畝的林地使用權。地點 。雙方轉讓的林地必須是乙方依法取得,四至界線清楚、沒有爭議、有山界林權證(林權證)的林地,并提供所轉讓的林地、林山界的林權證書及其附圖的復印件給甲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在取得乙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權后,轉讓給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營造桉樹工業原料林及用材林,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擁有該林地使用權,期限為3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對該林地的合法經營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保護。
三、乙方轉讓的林地必須是乙方合法擁有使用權之林地。所轉讓之林地須達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訂立造林地的標準。轉讓林地面積按驗收的實際林地面積為準。
四、乙方轉讓給甲方的林地由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全權負責所有的造林,營林,采伐及更新。
五、乙方轉讓給甲方的林地轉讓采用租用形式,具體如下:
1、按本合同一切相關手續辦理好后,甲方付給乙方租金每年、每畝6元。
2、租金支付辦法:乙方出租的林地,造林當年在栽植工序完成后,按實際栽植面積一次付清當年租金,以后每年十二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當年租金。
六、乙方轉讓的林地上原有林木,按以下方法處理:
1、若甲方愿意收購該林地上已有蓄積量并可砍伐之原林木,經雙方商討作價,由乙方售給甲方。
2、如甲方無需購買原有林木,乙方于營林地投入30天內自行消除該原林木,過期30天不處理者,由甲方安排給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工程隊砍伐,戶主負責運載處理。以確保該地適時營林。
3、若規劃林地范圍有林木,應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審批上報手續,乙方負責批砍費用。
七、乙方轉讓的林地如發生山界林權或四至界線糾紛,均四乙方負責解決。乙方不得在造林基地野外用火,不得準許他人在造林基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造林基地有毀林活動。除不可抗力外,無論發生何種情況,造成甲方依合同規定應得利益受損,均由肇事方負責賠償。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造林基地內某林地前,乙方應負責協助甲方辦理該林地各項補償手續,以盡快取得征用補償金。其中屬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投入的地上固定設施補償及林木補償和青苗補償費歸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屬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九、本合同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地震、臺風、水災、旱災、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以后查證不能防止和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電告合作另一方,并應在10天內,提供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須延遲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除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繼續履行合同。
十、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賠償對方的部分經濟損失。若雙方有過錯,則按雙方過錯情況,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十一、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必須提交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文件作為附件。
十二、本合同不受機構撤并和人事變動影響,并由甲、乙雙方主管部門和乙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以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并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主管部門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各持一份。紫金縣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一份作附件。
甲方:紫金縣林業局 林業站
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
村民小組(生產隊)長:
年 月 日
乙方主管部門:紫金縣 鎮 村委會
負責人:
年 月 日
紫金縣 鎮人民政府
負責人:
年 月 日
范本4
林地轉讓協議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于
一、甲方將位于 的林改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用于開發種植松樹。轉讓地塊四至界限:東至李學華承包集體林小溝接界,西至李正良個人承包地集體林小溝接界,南至李忠平林地山腳老坎接界,北至李正華個人承包林山頭老坎接界。面積 畝。使用證編號 。
二、轉讓期限為 年。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費:轉讓費共計 元正(¥: 元)。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要積極配合乙方做好林地界定工作。
2、甲方不能在轉讓后的林地內從事砍柴、開墾種地、采石等各項活動。
3、甲方要負責調處轉讓林地后出現的林權和林地糾紛,保證乙方生產工作能順利實施。
4、甲方要積極配合支持乙方搞好松樹種植項目的建設工作。
5、乙方承租期由于甲方人為因素干擾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由甲方負責按損失兩倍以上賠償。
6、乙方承租期滿后,甲方收回林地。乙方不能損壞承租前甲方所建設一切設施。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開發種植松樹的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好地面附著物和合理使用好土地,嚴格按造林設計規程操作。
2、乙方在開發種植時,若需勞務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使用甲方的勞動力。
3、乙方在承包期間內無償使用乙方現有道路。
4、乙方在合同簽訂后正式進場施工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轉讓費。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的約定,若有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總額的兩倍給予賠償。
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可以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社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