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經營權承包代理合同修改、補充合同
- 更新時間: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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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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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經營權承包代理合同》修改、補充合同
甲方:xx縣廣播電視臺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新世紀廣告傳媒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由于國家廣電總局第61號令及第66號令對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播出內容、形式及廣告時長、比例等進行明確限制,致使廣播電視廣告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為此,根據雙方2011年1月2日簽訂的《廣告經營權承包代理合同》第八款第16條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商議,對雙方于2011年1月2日簽訂的《廣告經營權代理承包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同時增加部分條款。經修改的原合同條款自動廢止,未修改的條款仍按原合同執行,新增的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修改完善條款:
(一)、原合同第一款“代理內容”的第1條中的“字幕”不再含“游動字幕播出”形式,其它內容不變,繼續執行。
(二)、原合同第二款第2條更改為:乙方應付代理款適用定額,總計為211萬元人民幣(大寫:貳佰壹拾壹萬元整)。
(三)、原合同第三款修改為:為保證乙方的履約能力,乙方應付給甲方風險保證金4萬元人民幣(大寫:肆萬元整)。
(四)、原合同第四款第1條修改為:乙方第一年向甲方支付代理款90萬元人民幣(大寫:玖拾萬元整);第二年83萬人民幣(大寫:玖拾叁萬元整);第三年38萬元人民幣(大寫:叁拾捌萬元整)。
(五)、原合同第八款第4條更改為:綜合頻道、飛字播出系統設備維護維修及更換投入及開關機由甲方負責,每天《xx新聞》的更換、上載由甲方負責。影視頻道的設備維護維修及更換投入,綜合、影視兩個頻道節目購進(除市廣電集團音像出版社供片外)、更新、上載、編排、播出及影視頻道的開關機由乙方負責。
(六)、原合同第八款第12條更改為:乙方安排播出的廣告內容、形式、廣告時長、比例等需按國、市、縣有關要求進行,如受上級通報批評分清責任后,乙方必須按要求立即整改落實,如不整改,從第二次起,每通報一次處罰乙方10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元整),并在接報當月兌現。如因乙方違背上級有關要求造成頻道停播,每頻道每停播一天,處罰乙方1000元人民幣(壹仟元整),同時,因頻道停播造成不能播出的廣告損失由乙方自行全額承擔。
(七)、原合同第八款第17條修改為:甲方(含xx廣播電視信息網絡有限公司xx分公司)發布的與甲方自身業務有關的專題、廣告等,乙方不得收費。
二、補充條款: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市、縣有關要求嚴格規范廣告制作、播出行為。
(二)游動字幕系統仍然保留,用于甲方發布除商業廣告外如政務信息等信息,只在綜合、影視頻道使用。
三、雙方于2011年1月2日簽訂的《廣告經營權承包代理合同》,除按上述修改、補充條款執行外,未修改的其他條款繼續同時執行。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