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老賴是什么意思?
- 更新時間:201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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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什么是老賴?
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也出現“老賴”。
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等一系列問題,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稱,《規定》出臺的目的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由于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范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規定》列舉了八類禁止的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