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資金池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 更新時間: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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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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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在有很多大企業都有自己的資金池,下屬企業或控股企業的資金 都會匯到資金池里面,在這里面得到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解答:需要分情況判定。
情況一:實質上是統借統還業務。
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 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②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 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其中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①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 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 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② 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 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 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 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情況二:不屬于統借統還業務。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 項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 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 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集團下,無論是總分公司還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之間借款利息均屬 于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是資金占用而收到的收入,按“貸款服務” 征收增值稅。
參考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第七款;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