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
- 更新時間:2021-02-08 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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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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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第2篇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 〕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合伙人為 。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開辦資金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分別載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
(二) ;
(三) ;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第十一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所長、副主任等)、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 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 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伙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
第三十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章程第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在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____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__萬元.出資人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萬,占全部出資額的_____%.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專業范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____個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區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個人出資;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理事會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中山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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