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2-17 16: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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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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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第1篇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聯合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經過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二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條中明確。
第十三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五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
第十七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四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 他
第四十七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第2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前訂立。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提供指導、幫助,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八條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的就業年齡,并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社會保險、規章制度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分別簽字、蓋章,并注明簽訂日期,勞動合同成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勞動合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并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除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一)保守商業秘密;
(二)培訓;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不超過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勞動報酬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其他財物,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時,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者按無效的勞動合同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應的待遇。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補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協議由分立后的用人單位分別繼續履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的;
(二)發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暫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日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
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退休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前款醫療期和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除外;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考核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才能維持生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作為該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實際所得勞動報酬,與該用人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勞動報酬標準的差額向勞動者補足所欠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財物、被扣押證件的勞動者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補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五)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者其他財物,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八)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勞動合同范本第3篇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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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有學徒期的工種,學徒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試用期包括學徒期在內)。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_________任務,擔任__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增強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資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學徒(熟練)期間的生活補貼為:試用期間_________元,試用期滿_________元,現工種工資_________元。
2.甲方按規定發給乙方相當于乙方標準工資15%的工資性補貼。
3.乙方的升級按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為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后,甲方按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不低于_________級工的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后由甲方考核定級。
5.由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甲方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第六條 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資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相同。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孕期、產期、產假和哺乳期間,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4.乙方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與甲方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5.乙方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6.乙方因合同期滿后屬于第八條第2款第2項和第3款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標準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乙方標準工資。乙方按照第八條2款第2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八條第5款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甲方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7.乙方標準工資的3%為乙方本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由甲方代為扣繳,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
8.甲方按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基金,行業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金。
第七條 教育與培訓
1.甲方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上崗前培訓以及必要的職業技術培訓。
2.乙方從事特種作業,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否則乙方須付甲方所付培訓費。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及甲方的實施細則,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3.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5)乙方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5.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試用期發現不合格的,因辭退解除合同的除外。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甲方解除合同應征求甲方工會的意見。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是否續訂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同意續訂合同,應辦理續訂合同手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手續,則本合同將視為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九條 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1.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約定情況除外: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以_________個月為限)。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個_________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2.乙方批準出境定居的,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以及等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在享受法定假期間,以及_________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4.乙方除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以外,應征入伍的,以及等情況,可以同甲方解除合同。
第十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如遇違約時,違約方應按本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如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給合同對方帶來損害時,違約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從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和對其他需要直接進一步說明的問題,甲方按程序制定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