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信托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3-05 13: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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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資產信托合同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資產信托合同范本第1篇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產信托合同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委托方有意將資產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托方愿意對委托方的信托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托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托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并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并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托人不得以該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托人的遺產。受托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托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資產用于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托資產,其受益人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權指定信托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托,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托人為受益人時,若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托關系終止。
第二章 信托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托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受托人死亡時,亦不屬于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資產強制執行。但基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托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托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托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托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托資產,由受托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托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后,應推舉或委托委托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托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推舉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報酬
第十九條 受托人之信托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托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關系人為信托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并就信托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托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托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信托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受托人應就信托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托人將信托資產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產信托合同范本第2篇
委托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鑒于委托方有意將資產用于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托方愿意對委托方的信托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托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托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托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并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托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并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托人不得以該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托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托人的遺產。受托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托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資產用于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托資產,其受益人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權指定信托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托,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信托關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托人為受益人時,若受托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托關系終止。
第二章 信托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托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受托人死亡時,亦不屬于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資產強制執行。但基于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托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托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托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托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托資產,由受托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托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后,應推舉或委托委托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托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托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托人應推舉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報酬
第十九條 受托人之信托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后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托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關系人為信托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并就信托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托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托關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信托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托關系終止時,受托人應就信托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托人將信托資產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資產信托合同范本第3篇
供貨單位(以下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需貨單位(以下稱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托單位(以下稱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兌單位(以下稱丁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為需向甲方訂購貨價
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國家財產信托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托給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號合同。雙方確認買賣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托后,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買賣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托總金額為
元,信托期限為 年
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托合同”。
第三條 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托后,負責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暫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 融資
上述信托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2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 償還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
‰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
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方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于到期
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并處以罰金。
第六條 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托手續費為信托金額的
‰,共計
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托貨款后2天內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
元,于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方:
法定代表人:
財產信托合同補充條款
委托單位(以下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托單位(以下稱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托,除確認財托字第
號“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托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準備出售給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二、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凡發生脫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丙方同意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的2天內,按承兌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四、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后的2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托手續費
元。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