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農發〔〕242號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漁制度的通告
- 更新時間: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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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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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漁制度的通告
我市自1984年實施禁漁制度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更好地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好三峽庫區和長江母親河,推動重慶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農業部關于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天然水域禁漁制度進行調整。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
從2017年起,禁漁期調整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二、禁漁區
禁漁期內,全市天然水域禁漁。天然水域的具體名錄(含名稱、起止點、涵蓋范圍等)由各區縣(自治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漁業資源環境保護的原則予以確定后,報市農委統一公布。
三、禁止類型
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銷售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確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捕天然漁業資源的,須經市農委批準。
天然水域禁漁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區縣(自治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主動協調公安、環保、工商、水利(水務)、海事、財政、社保、民政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細化工作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執法管理,關注漁民生計,確保我市禁漁制度順利實施。
凡違反者,由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