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辦法
- 更新時間: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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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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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進一步明確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單位的職責, 確保處分決定全面、正確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批準或者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監督檢查、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堅持依紀依法與注重效率相結合、嚴肅執紀與教育幫助相結合、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依紀依法執行處分決定是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的職責,各單位在職責 范圍內承擔主體責任。依紀依法監督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落實到位是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紀檢監察機關承擔監督責任。
第二章 執行內容
第六條 執行內容包括:
(一)送達、宣布處分決定;
(二)調整受處分人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及辦理檔案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
(三)將處分決定等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檔案,處分決定信息錄入其干部任免審批表、相關人事信息管理系統;
(四)沒收、收繳、追繳、責令退賠違紀款物,糾正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
(五)評定受處分人處分影響期內年度考核的等次;
(六)限制受處分人處分影響期內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的調整;
(七)落實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
(八)恢復黨員權利或者解除政紀處分;
(九)做好回訪教育工作;
(十)其他需要執行的事項。
前款第(一) 、 (二) 、 (三)項,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個月內執行到位。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七條 受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在復議、復查或者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處分決定作出機關的職責:
(一)向受處分人送達、宣布處分決定并作好記錄,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機關或者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執行;
(二)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送達處分決定、執行事項通知書等,并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關聯單位;
(三)對受處分人因違紀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作出收繳、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處理,并協助財政部門做好違紀款物處理工作;
(四)對受處分人因違紀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書面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予以糾正;
(五)恢復黨員權利或者解除政紀處分;
(六)做好回訪教育工作;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職責:
(一)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或者通報處分決定;
(二)受委托向受處分人送達、宣布處分決定;
(三)依據處分決定和執行事項通知,直接辦理或者協助組織、人事等部門辦理受處分人的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及 其他待遇的變更手續;協助編制管理部門辦理受到開除公職處分人員的下編手續;
(四)限制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晉升職務、級別、工資檔次或者崗位聘用等;
(五)評定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年度考核的等次;
(六)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檔案,將處分決定信息錄入其干部任免審批表、相關人事信息管理系統;
(七)按時限要求向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報送《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及有關執行材料;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責:
(一) 依據處分決定和執行事項通知, 對調整受處分人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及其他待遇等事項進行審批,通知相關單位執行;
(二)對確定受處分人處分影響期內的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年度考核等次等進行審核把關;
(三)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檔案,將處分決定信息錄入其干部任免審批表、相關人事信息管理系統;
(四)辦理受處分人檔案關系轉移手續;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其他關聯單位應當依據處分決定和執行事項通知,在規定時限內將需由本單位辦理的執行事項落實到位,并及時回復處分決定作出機關。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
(一)督促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單位落實處分決定執行事項;
(二)協調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組織開展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檢查;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督促、檢查駐在單位的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并向派駐(出)他的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四章 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報告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應當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會同組織、人事等部門定期召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聯席會議,通報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協調執行工作重點難點,督促執行事項全面落實。
第十六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制度。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在下達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一并發出《處分決定執行事項通知書》,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及其他關聯單位書面告知處分種類、宣布要求、處分影響及影響期、執行時限、年度 考核要求等。
第十七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賬制度。處分決定作出機關應當按年度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賬,加強日常動態監管。
第十八條 完善處分決定執行追蹤、考察制度。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填寫《處分決定執行追蹤考察表》,定期向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報告受處分人處分影響期內的職務、工資、年度考核等情況。
第十九條 強化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檢查。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單位對本單位執行情況應當自查自糾。區縣(自治縣)紀檢監察機關每年應當會同組織、人事及相關部門對上一年度執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糾正情況于每年7月 1日前書面報告市紀委、市監察局。市級部門負責組織檢查本系統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
市紀委、市監察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不定期開展全市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嚴肅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追究。對不認真落實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并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全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式樣 1
中共××縣紀委
關于辦理周××同志紀律處分執行事項的通知
中共××鎮委員會:
你鎮黨委委員、副書記、鎮長周××因嚴重違紀,經縣紀委常委會、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并報縣委、縣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我委已將處分決定送達周××本人,并抄送縣委組織部、縣人力社保局。現將縣紀委《關于給予周××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決定》、縣監察局《關于給予周××撤職處分的決定》發給你們,請按規定及時執行以下事項:
1.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周××的紀律處分決定。
2.根據組織部門重新確定的周××職級,辦理重新確定其工資待遇等相關事宜。
3.分別按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影響期的規定,對其黨員權利、職務任免、工資調整等進行限制。
4.根據受處分人員年度考核的相關規定對周××開展年度考核。
5.及時向我委上報《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及有關執行材料。
特此通知
附:紀律處分執行相關規定(略)
中共××縣紀委(印章)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