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 更新時間: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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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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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縣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重慶市市委辦公廳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的意見》《重慶市市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健全制度、規范管理、提高質量、深化發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根據不同單位工作職能、經濟活動規模、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資金、資產、資源量、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依據全面監督、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為: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縣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四條 縣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三類。
A類: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縣政府組成部門等重要經濟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即承擔重要經濟管理或社會管理職能、資金和項目分配調整量大、下屬單位較多的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縣委直接管理的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B類:一般經濟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即掌握一定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監督權以及使用財政資金量不大、下屬單位少的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
C類: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即財政資金主要用于日常行政辦公,無獨立經濟組織或資金總量和規模較小的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
第五條 按照“五年輪審”的要求,在開展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基礎上,分類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加大對重點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審計力度。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縣級重要經濟部門和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在五年任期內接受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在三年任期內接受一次經濟責任審計。
每年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量確定及審計項目計劃編制,按照縣委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結合審計力量資源等因素進行確定。
第六條 審計對象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和所在部門(單位)的性質、職能、資金規模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審計對象的管理類別。
第七條 本辦法由xx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