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瓷行業加盟合同
- 更新時間: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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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行業加盟合同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使雙方共享品牌經營的優勢。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誠信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定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細則如下:
一:加盟經營: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 區域成為紅官窯的特許經銷商。經此授權后,甲方在該區域內將不再授權予任何其他企業,個人以同類的經銷商。
二:本合同加盟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在保證在簽訂本合同7日內需向甲方支付加盟押 金 萬元/店,每個加盟店首次從甲方購進紅官窯品牌的產品,按供貨量不少于 萬元。
四:乙方加盟代理甲方紅官窯產品最低經營額為 萬元人民幣每年,若乙方完成年度任務按5%給予返點,超額部分按8%返點(特批價格產品及促銷活動特殊價格產品只計任務,不享受返點,退貨產品不計任務,不享受返點)
五:乙方一旦加盟后所開的專賣店在所陳列擺設的產品中紅官窯的品牌產品必須占90%以上。
六:甲方對乙方供貨采取先款后貨原則,并在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后給予發貨。
七: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決定不再銷售紅官窯品牌產品,在乙方保證產品完好,包裝齊備,無損壞的前提下,可將現存的產品退還給甲方,甲方按供貨價回收退還的產品。
八:加盟代商利益協調:甲方保證乙方的代理商利益,在代理范圍內,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在銷售當中如:遭遇相同客戶時,由乙方完成跟進工作,但如乙方未能在2個月內完成銷售,則甲方銷售員可跟進這客戶。
九:乙方應在雙方共同商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和促銷活動。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和促銷活動擴大到區域之外。
十:乙方在所經銷的產品的銷售中原則上一律執行統一市場價,特殊情況,可以根據客戶實際適當做出浮動。
十一:甲方承擔運輸的運輸中發生的破損,按國家陶瓷行業標準執行。甲方保證破損在3%以下,力求做到更低超過3%以上的破損產品,由甲方派人確定以后,并負擔3%以上的破損。由乙方引起的(甲方的產品已到乙方手里后或乙方寄給甲方的途中出現的丟失或破損)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在本合同協議約定有效期內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