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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寧波旅游局制定

出境旅游合同寧波旅游局制定

更新時間:2011-04-09

服務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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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編號:

  寧波市出國(境)旅游合同

  (2009版)

  寧 波 市 旅 游 局

  制定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說 明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寧波市旅游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國(境)旅游服務關系。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二、旅游者參加出國(境)旅游應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鑒于旅游產品的特性,為防止低價導致的旅游質量下降、服務不達標,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請根據市場行情,按照市場價值規律認真比對簽約內容及價格,選擇質價相符的線路產品理性消費。

  四、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真實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不得要求旅游者支付由于年齡或職業上的差異而產生的特殊附加費,不得強迫旅游者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需要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五、雙方簽訂合同用語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遠眺”、“車覽”、“途游”、“僅供參考”、“以××為準”等不確定性用語。

  六、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時,對條款存在爭議、不明確或需另行補充約定事項的,經雙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另行簽訂的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共同組成。

  通 用條 款

  第一條 定義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合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取得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約定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團體。

  3、出境旅游服務:是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國家及港、澳、臺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證/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當地旅行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游費用:亦稱旅游團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證、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點)的第一道門票費;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應包含在旅游費用之內的費用;導游服務費。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約定,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為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出現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行程不能繼續或必須改變而增加的費用);境外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以及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提供超出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之外的費用。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公司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由于旅行社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而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旅游意外保險:旅游者自愿自行購買或委托旅行社購買。投保旅游意外保險的旅游者,一旦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7、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在境外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在境外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9、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其轉至其他有資質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轉團既可由旅游者直接與其他有資質旅行社簽訂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權本合同的旅行社代為與其他有資質旅行社簽訂合同。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災害、極端氣候、瘟疫或傳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嘯、泥石流、水災、旱災、風災、火山爆發、暴雨、冰雹、冰凍、雪災、火災、爆發性傳染病;所經路途因沿途橋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損毀而無法通行;船舶所經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劇變化而無法通行等情況。

  (2)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及克服的人為因素,如戰爭、騷亂、暴動、動亂、恐怖活動、海盜活動、罷工;封鎖、外交爭端、制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長期或臨時的道路封鎖或管制);目的國或途經國的邊防、海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行使主權范圍的權利而導致行程延誤或不能繼續等情況。

  11、意外事件: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件,如臨時交通管制、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車、船)晚點、約定下榻的的賓館或約定用餐的餐廳由于當地政府舉行活動而臨時取消預訂、行程中所包含的景點因故臨時關閉或當地管理部門臨時命令其關閉等情況。

  12、黃金周:是指春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如果國務院辦公廳決定將其他假期亦新增為長假的(如“五一”節),則黃金周亦指該新增的長假。

  13、旅游告知書:亦稱“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是指更為具體地約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線路、時間安排、旅游景點、交通工具、住宿、餐飲、購物、領隊導游服務安排等事項的書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相關信息,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需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如實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所到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駐外使領館及旅行社境內、境外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旅行社委派的領隊對旅游者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以及違反所在國規定或風俗習慣的行為,應承擔警示告知義務,并對旅游者的違法亂紀和危險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5、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相關證件。

  6、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7、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或購物。

  8、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經專業權威部門認定屬假冒偽劣商品或存在質量問題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退換。如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退換的,旅行社應自受理之日起90天內,憑旅游者的有效購物票據予以全額退款。

  9、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0、對《出境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11、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四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的內容和標準履行旅游行程服務。

  3、有權拒絕旅行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五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簽證、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和提供參加旅游所需的個人信息,并對所簽訂的合同內容承擔相應責任。

  2、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剩余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因目的地國家的要求,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護照或通行證有更長的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旅游者應當遵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尊重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參與黃、、毒等非法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須隨身攜帶。

  8、行程中如果與旅行社、境外地接社就行程中發生的問題發生爭議,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六條 旅游者的承諾與保證

  1、所提供的證件真實、有效,其他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隱瞞、偽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不存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不得出國(境)的情形。

  3、旅游者身體狀況存在不適合旅游的情形,該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較嚴重的心血管、肺、肝、腎等重要器官疾病,如嚴重高血壓,心、肝、肺、腎功能障礙,嚴重的心律失常、肺氣腫、肝硬化、慢性腎炎等。

  (2)處于各種疾病傳染期、恢復期和一切炎癥性疾病發作期。

  (3)處于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

  (4)患有其他不適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癥未治愈的,老年癡呆癥、無法控制的癲癇和多發季節的氣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專業醫生開具的已治愈且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證明。

  (5)孕婦。

  (6)行動不便的老人、病人或體弱者。

  (7)具有其他不適合長途旅行的身體狀況。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曉,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如果參加旅游,極可能給旅行社完成向旅游團提供正常的旅游服務帶來障礙,且更可能對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如孕婦、體弱者等),或者會引發或加重原有的病情從而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還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如精神病、傳染病等)。

  4、保證不滯留境外;未經旅行社或領隊同意,不擅自離、脫團活動。

  第七條 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單獨報名參加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組成的旅游團。

  2、老年旅游者報名參加旅游時,應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狀況,特別應填寫根據身體狀況不適宜參加某些旅游活動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飲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區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應當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并根據自身的身體狀況配備必需的常用藥品。旅游途中如身體出現不適應立即告知導游或旅伴。

  4、旅行社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無合適家人陪同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其旅游報名。

  5、旅行社及其導游應根據老年旅游者的身體狀況在起居、飲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顧。

  6、老年旅游者除適用本條款外,還適用本合同中對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條款的約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安排的用餐與約定餐標不符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餐費與實際餐費的差額,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3)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飯店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4)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5)旅行社安排的含在旅游費用內的觀光景點,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相應的導服費,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但如果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點或游覽、娛樂項目替代不能游覽的景點的,則旅行社不再承擔退還景點門票、相應導服費及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6)領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旅行社應退還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的景點門票、導服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7)領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8)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2、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旅游者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須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在旅游行程出發日之3日前尚未全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除有權向旅游者主張違約金外,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而不承擔責任。

  (2)提供虛假、錯誤信息及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后果的責任

  旅游者因提供虛假或錯誤的資料、信息,從而在行程過程中招致有關部門的懷疑和調查,并影響整個旅游團隊行程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旅行社蒙受的損失超過前述違約金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旅行社全部損失的責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協助處置上述事件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因發生上述事件而賠償或補償旅游團其他旅游者的費用。

  (3)旅游者脫團的違約責任

  在國(境)外旅游過程中,旅游者未經允許而脫團,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因旅游者的脫團造成旅行社的損失超過前述違約金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

  (4)旅游者擅自滯留國(境)外的違約責任

  旅游者擅自滯留國外(境)外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賠償1萬元違約金。如果旅游者在出團前向旅行社交納了保證金的,該保證金亦歸旅行社;旅游者滯留國(境)外造成旅行社的損失超過違約金和已交納的保證金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

  (5)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當中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經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政策而引發有關當局的盤問、詢問、訊問、扣留、限制行動、拒絕出入境等事件,并嚴重影響了整個旅游團隊的行程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旅行社蒙受的損失超過前述違約金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旅行社全部損失的責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協助處置上述事件而產生的費用以及因發生上述事件而賠償或補償旅游團其他旅游者的費用。

  (6)旅游者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國(境)外旅游期間參與黃、、毒等非法活動,影響整個旅游團隊行程或導致旅行社被旅游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他機關處罰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承擔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行社蒙受的損失超過前述違約金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旅行社全部損失的責任。

  (7)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8)因旅游者的原因,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9)對行程中發生的糾紛旅游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導致旅游者滯留或原定行程須改變,或者行程不能繼續的,旅行社應當盡力為旅游者安排好相應的住宿、交通等,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應當由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墊付費用的,有權要求旅游者償還。

  第十條 責任減輕及免除條款

  特別提醒旅游者:本條款為減輕或免除旅行社責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自身過錯行為導致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旅行社應當在法律允許及合理的范圍內盡力予以協助,旅行社因提供協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

  2、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旅行社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簽證或簽注所需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造成無法獲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簽注)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旅行社因此已支付的相應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4、旅游者擅自離團、滯留境外期間,或在擅自參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動時,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因航班、列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晚點或取消,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補救,經與旅游團隊的旅游者協商并取得2/3以上成員同意后可以對合同相應內容進行變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諾與保證,不向旅行社告知存在不適合旅游的身體健康狀況或疾病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發生疾病突然爆發或加重、惡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旅行社應當提供必要及可能的幫助,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十一條 責任限制

  特別提醒旅游者:本條款是對于旅行社責任的限制條款

  1、在旅游過程中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遺失或損壞旅游者向其托運的行李的,旅游者應向遺失或損壞行李的上述交通經營者主張賠償,旅行社承擔協助義務。法律法規對航空、輪船、鐵路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損失超過上述賠償責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賠償。

  2、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應自行保管貴重物品。旅游者離開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無論是游覽、參觀,還是購物、用餐、入住酒店及進行其他活動,均應隨身攜帶;旅游者也不應在離開下榻的酒店外出時將貴重物品留在客房,而應隨身攜帶或到下榻酒店的貴重物品寄存處寄存。此處所稱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現金、珠寶、金銀首飾、電腦、貴重的手表及相機、信用卡、支票、本票、匯票、重要證件、文件、有重要紀念意義的私人物品、隨時可能需要用的自備急救藥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規定,而丟失本應自行保管的貴重物品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應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無論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是受監護人委托的人)應當履行其相應的照顧義務。因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人未盡自己的職責而導致未成年旅游者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除非旅行社對于該損害存在過錯。

  專 用條 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于寧波市 縣(市)區。

  第一條 合同各方

  甲方(旅游者或團體簽約代表):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 郵編:

  固定電話: 手機:

  乙方(組團旅行社):

  經營地址:

  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許可證號:

  開戶行及帳號:

  旅行社負責本次行程的經辦人: 聯系電話:

  旅行社服務質量投訴電話:

  第二條 旅游線路、旅游時間及地點

  本次旅游線路為:

  旅游時間為______ 日游,共 晚 天;出發地點及出發日期:

  途經地: ,目的地:

  行程結束地點及結束日期:

  旅游團團號為:

  第三條 旅游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費用:

  (1)參加本次旅游的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歲以上的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

  于本合同簽訂時尚未年滿12周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周歲的旅游者,旅游費用按12周歲以上的標準計收旅游費用。

  (2)甲方參加本次旅游,還需支付下列費用:

  單人房差費: 元; 12歲以下兒童占床費: 元;其他(請予以注明): , 元。

  以上(1)和(2)相加,甲方應當支付的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

  (3)合同簽訂后,因國家、地方政策性調整等原因導致景點門票、稅費或飛機燃油稅等臨時調價,旅游雙方應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計收相關費用。

  2、支付期限甲方應當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支付。

  3、支付方式:

  甲方以下列 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方式;(3)其他方式

  第四條 旅游服務的內容

  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主要內容如下:

  1、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為: ;

  2、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住宿安排及標準為: ;

  3、本次旅游行程中的餐飲安排及標準為: ;

  4、本次旅游行程中由乙方統一安排的旅游景點或項目:

  (1)已包含在旅游團費里的旅游景點或項目及大約游覽時間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征得旅游團多數旅游者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旅游景點、項目及游覽時間進行調整。

  (2)未包含在旅游團費內,旅游者自愿另行付費參加的自費項目和價格為:

  ;

  。

  5、本次旅游行程中由乙方統一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點及各購物點大約購物時間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在不超過上述約定的總購物時間的情況下,乙方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調整旅游團在各購物點所花費的購物時間。

  6、本次旅游行程中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次數和時間約為: 。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征得旅游團多數旅游者同意的情況下,對自由活動的次數和時間進行調整。

  7、本次旅游行程,乙方應派遣取得領隊證的領隊陪同。

  8、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甲方可以自行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甲方決定購買的,既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也可向具有旅游意外險代理資格的旅行社購買。

  同意委托旅行社購買旅游意外險的游客或團體簽約代表簽名: 加收保險費用: 元。

  9、其他約定:

  10、本次旅游服務更具體的內容詳見《旅游告知書》。

  第五條 境外地接社的選擇

  為完成本次旅游活動,旅行社委托以下境外地接社接待:

  (1) 段,接待社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2) 段,接待社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3) 段,接待社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4)其他: 。

  第六條 關于簽證的特別約定

  甲方簽證或簽注的辦理約定為下列 項:

  1、甲方自行辦理,并保證自行辦理的手續及所辦簽證或簽注符合乙方的要求。

  2、委托乙方辦理,甲方保證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供辦理簽證或簽注用的資料。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簽證或簽注的情形下,甲方認可如下事項:

  是否簽發簽證或給予簽注,以及是否準予出入境,是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使領館及其他有權機構范圍內的事,使領館拒絕發給簽證或拒絕給予簽注,并不需要說明理由,故因使領館的原因或因甲方自身問題或甲方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而致使甲方不能獲得簽證或簽注或被拒絕出入境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并且已經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關于轉團(拼團)的特別約定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所參加的旅行團不足成團人數時,乙方應當告知甲方其參加的旅行團不足成團人數的事實。

  當乙方組織的旅游團不足成團人數時,甲方選擇以下第 項:

  1、同意乙方將其轉交給其他旅行社,參加該其他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團隊。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權乙方,代甲方與上述具有同等資質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及乙方就轉團做出如下約定: 。

  2、同意推遲行程,參加乙方今后組織的相同或相似線路的旅游團隊。

  如果乙方今后參加團隊的旅游費用與乙方現報名參團的價格有差異的,實行多退少補,即今后參加團隊的價格低于現價的,由乙方退還差價;今后參加團隊的價格高于現價的,由甲方向乙方補足差價。

  3、不同意乙方將其轉團,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退還甲方已支付的費用,并賠償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本條所指的最低成團人數為: 人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

  因旅行社或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的,可以在行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出發前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退還旅游者全額旅游費用。

  因某一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在出發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退還旅游者全額旅游費用,造成不能出行的一方應按下列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 %違約金;

  (2)出發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 %違約金;

  (3)出發前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 %違約金;

  (4)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 %違約金。

  第九條 黃金周期間解除合同特別約定

  合同約定的行程時間為春節、“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的,乙方和甲方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及相關責任如下:

  行程出發前 日甲乙任一方取消行程的,應當向對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行程出發前 日甲乙任一方取消行程的,應當向對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行程出發前 日甲乙任一方取消行程的,應當向對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第十條 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旅游告知書》和____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的主文與《旅游告知書》不一致的,以《旅游告知書》為準。

  第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應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服務質量糾紛的處理依據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對事實及責任認定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寧波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96118,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訴電話:12315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簽訂及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了本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內容及含義,乙方亦已向甲方解釋了本合同,雙方完全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旅游告知書》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旅游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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