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獄后發現新犯罪事實要加刑嗎?
- 更新時間: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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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于漏罪、新罪都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
舉例來說,嫌疑人盜竊5萬元,量刑建議計算的基準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決宣告后,有新的證據證明,該嫌疑人實際上盜竊了10萬元,即除了原判決的5萬元,又新發現了5萬元。那么此種情況就屬于同種漏罪(原罪、新罪都是盜竊罪),原罪、新罪數罪并罰后,基準刑大約是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至七年。
受賄罪與此相同。比如某位落馬官員涉嫌受賄300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余年。判決宣告后,司法機關又發現新線索,查明該名落馬官員隱瞞了數百萬元受賄財物,那么依據同種漏罪數罪并罰的原則,根據新罪——隱瞞的數百萬元受賄財物,以及該名官員的犯罪情節、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再定罪量刑。
簡而言之,只要查明有漏罪,那么肯定會一追到底。